山东警察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效,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 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学校教育事业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接受外部单位委托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填制《山东警察学院培训计划审批表》。培训计划审批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归口管理部门。教师培训计划由教务处审批;新进教职工入职培训及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由人事处审批;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由组织部审批;辅导员培训计划由学生处审批;大学生活动培训计划由团委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经财务装备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的,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院长审批确认计划。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回单位报销 。
第七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
第八条 除师资费用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80 |
150 |
90 |
30 |
650 |
二类培训 |
300 |
150 |
70 |
30 |
550 |
三类培训 |
240 |
130 |
50 |
30 |
450 |
(一)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人员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二)不安排食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食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食宿费不能调剂使用。
(三)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培训承办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到高校举办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 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 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
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 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 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 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 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采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禁止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装备处按照培训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加强培训费报销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合规的方可办理报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对各单位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