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高水平公安院校总目标,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实力,更好地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学校公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引进。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立足于夯实学科专业发展基础,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有针对性地引进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二)突出重点。优先引进对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青年博士。
(三)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评价、择优引进、合同聘用原则,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确保引进程序严谨和质量优秀。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公安高等教育事业,能够胜任公安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协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学风严谨,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要求。
在学术研究上,引进对象应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有优秀学术成果,具有独立、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学术成就,发展潜力强劲,具有优良的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可担任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四条 依照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背景、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业界影响等综合评定人才等级,引进人才根据评定的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人才评定等级为A、B、C、D、E五等,其中A级提供安家费20万元,根据科研情况和工作需要,提供15-20万元科研启动费;B级提供安家费15万元,根据科研情况和工作需要,提供12-15万元科研启动费;C级提供安家费10万元,根据科研情况和工作需要,提供10-12万元科研启动费;D级提供安家费5万元,根据科研情况和工作需要,提供8-10万元科研启动费;E级根据科研情况和工作需要,提供5-8万元科研启动费。
第五条 安家费的发放在办理完所有入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由学校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经费列支。科研启动经费根据科研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学校相关政策落实,统一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及福利按照国家、山东省事业单位及人民警察相关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同步享受济南市人才政策待遇。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各教学系部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提出人才引进需求,人事处汇总后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审定。
(二)发布公告。学校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通过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学校官网等渠道对外发布。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人事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报名,并对应聘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评价审核。人事处按照相关流程组织专家评委对拟引进高层次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测评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素质和职业发展潜力,可采取试讲、专业测试、面谈交流、专家评价等形式,也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
(五)体能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对拟引进人员组织体能测评。
(六)考察政审与体检。考察采取核对身份、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方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选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备案,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第三条所述条件以外的其他更高层次人才和在公安业务中有特殊技能的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调入引进按省公安厅相关调动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条 拟引进人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或《高层次人才引进审批表》。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职务聘任以及重要社会兼职的证书复印件。
(2)登记表中所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证明材料以及科研、教学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3)3-5件代表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代表性著作的封面、目录的复印件。
(4)论文被收录及论文他引情况证明原件。
(5)其他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与高层次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处协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聘期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并对引进人才实行跟踪评价、目标管理和任期考核工作;所在系(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及时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及困难。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6或12个月,试用期满后学校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社会贡献情况等进行考核,对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人员,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服务年限未满申请离开学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其他问题由其本人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山东警察学院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鲁警院〔202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