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保障会议经费收支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7〕 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组织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工作会议等。学校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不适用本办法,执行《山东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使用科研项目资金举办的各类会议、论坛,不适用本办法,执行《山东警察学院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所经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举办的会议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会议审批、公示等会议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组织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会议组织者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填写《山东警察学院会议审批表》,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从严控制会期,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参会人员报到至离开时间不得超过1天)。教学类会议、科研与人才类会议经学校批准,会期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培训公寓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会议费支出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不得在私人会所及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七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另行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对于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电话电视、视频网络等新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在保证会议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240 |
130 |
80 |
450 |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宣传费、医药费等。
(二)会议应按照综合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本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的专家发放讲课费、咨询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劳务费中报销,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三)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借款手续,借款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审批表;
(三)借款单;
(四)金额如达到10万元及以上,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之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结算,原则上应在会议结束1个月内及时结账,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审批表;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发票、明细清单、委托合同(协议)等;
(五)金额如达到10万元及以上,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如借款时已履行相关手续,无需重复提供)。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六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报经学校批准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