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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12:31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顺应媒体格局和传播方式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筑牢意识形态阵地,推动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大势、推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师生、贴近生活,把握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的时、效、度,不断增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感染力、影响力,为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坚持党性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新闻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强化大宣传意识,构建大宣传格局,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牵头、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关单位和系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传播先进思想,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展示学校办学成就;传承学校文化,丰富校园生活,展示师生风貌。讲述学校好故事,传颂学校好声音,传承学校好传统,展示学校好形象,营造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先进思想引导人、以高尚精神培育人、以丰硕成果鼓舞人、以优秀典型激励人、以和谐氛围感染人的校园文化氛围,鼓舞激励师生同心同德干事业、凝心聚力谋发展、奋发有为做贡献,为推动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  成立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宣传部、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党委宣传部、办公室、团委、侦查系、治安系、刑事科学技术系、经济犯罪侦查系、交通管理工程系、警务信息系、专业基础教研部、现代教育中心等为成员单位。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二)定期分析研究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丰富路径载体,创新方式方法。

(三)结合学校发展目标、思路举措、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方案。

(四)组织管理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沟通、宣传报道和媒体应对等工作。

(五)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增强业务能力,切实担负起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责。

(六)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新闻宣传工作人员业绩,给予评价和表彰。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具体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协调、实施学校层面各种形式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校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新闻宣传员队伍,各单位确定1-2名新闻宣传员,向党委宣传部报备。各单位要对新闻宣传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新闻宣传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报道本单位工作计划安排、重要活动、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反映师生思想动态、队伍情况、好人好事和各种突出典型事迹,开展主题教育工作和文体活动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在党委宣传部统一指导下,完成下达的新闻报道任务。

第八条  成立大学生记者团,组织学生参与学校重大活动宣传报道,开展校内采访,培养锻炼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大学生记者团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颁发校园记者证,凭证参加校内采访。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大学生记者团的培训、指导、管理与服务,督导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学校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情况。

(二)上级领导来校考察、检查、督导、调研、参加学校重要活动、重要会议以及对学校改革发展提出的指导性意见、重要批示等情况。

(三)学校领导参加的校内外各类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情况。

(四)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报告等。

(五)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等。

(六)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等。

(七)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

(八)学校组织开展的重要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等。

(九)学校在人才培养、干警培训、学术科研、服务社会、文化传承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

(十)学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典型事迹。

(十一)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集体或师生个人荣获上级奖励情况。

(十二)学校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开展的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要活动、特色亮点工作及创新工作等。

(十三)知名度较高的社会主流新闻媒体对学校及师生进行采访或报道情况。

(十四)结合学校中心工作或社会、校园热点问题组织的评论员文章、评论性新闻。

(十五)对社会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十六)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内容。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校内宣传。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校内宣传,通过学报、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内交流资料、展板标语、板报壁报等传统形式,以及校园网、电子屏、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展开校内宣传。

(二)对外宣传。通过组织新闻采访和新闻发布活动开展对外宣传,采取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向校外新闻媒体发送新闻信息,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等形式,进行对外宣传。


第四章 校内宣传


第十一条 校园网、公安网、电子屏管理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公安网主页中学校新闻、时政要闻、教学科研、校园生活等栏目的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校园网、公安网主页中学校概况、历史沿革、领导介绍、组织机构等栏目管理以及校园网有关工作的总协调。

(三)校园网、公安网主页其它栏目内容由相对应单位负责管理。

(四)各单位二级网页内容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管理。

(五)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校园网络正常运行技术性工作。

(六)校园电子屏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微博、微信、电子杂志、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等新媒体管理

(一)新媒体建设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办公室、现代教育中心、团委、各教学系部等有关单位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二)新媒体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主要包括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抖音、QQ空间。

校属各单位、教学系部主办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学生组织、社团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主办单位为校属有关单位。其中校学生会、学生社团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学校团委管理,团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三)学校根据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严格创建审批、年度审核、内容发布审查、信息安全等管理,确保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校园广播、宣传栏、展牌、板报、灯杆旗等管理

(一)学校统一使用的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二)校园广播由团委负责管理。

(三)校属各单位所属宣传栏、展牌、板报等,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理。

(四)校园内道旗、宣传灯箱等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横幅、标语、公告、海报管理

(一)全校性重大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并悬挂宣传横幅、标语。

(二)校属各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需要悬挂横幅或张贴标语的,由本部门、本单位全程负责内容审核、悬挂张贴和摘取收回,宣传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三)属于活动赞助单位的宣传标语,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审核内容,指定放置位置,并到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备案。

(四)任何内容的宣传横幅、标语不得悬挂张贴在学校大门上,宣传横幅不得横向悬挂在校园主干道上。如确需悬挂张贴在学校大门和校园主干道上,须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

(五)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团体和个人进行发布公示、公告、通知、启事、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社会信息,须到公示栏、公告栏或海报栏张贴,不得乱贴乱画,且在有效期过后由张贴者立即清除。

第十五条 校园各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一)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统一由学校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管理。

(二)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中层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严格对所办出版物管理、审查、监督,确保依法依规编印。

(三)学校制定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创办申报审批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年度质量检查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

(一)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均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具体落实,严格落实一会一报制度。

(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主办单位须为校属相关单位及所属学术机构、学团组织等。其他民间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承办相关活动。

(三)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均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活动管理责任制。主办单位对活动组织全方面、全过程负总责。审批单位负责对活动全程监督,严格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新闻信息采编撰写

学院新闻信息的采编撰写实行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按学校统一要求,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确保学校各个层面、各项工作的新闻宣传路径畅通、适时及时。

(一)学校层面组织的全校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二)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及参加的活动,由会议组织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负责。

(三)学校领导深入到基层单位调研、座谈、走访、现场办公等情况,由所到基层单位负责。

(四)兄弟单位来校交流学习考察等情况,针对交流学习考察的工作内容,由相对应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

(五)各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由本单位负责。

(六)各单位的典型工作经验、工作成果、工作措施及荣获的各类奖励,由本单位负责。

(七)学校师生参加的校外重要活动或荣获上级各种奖励情况,由活动组织单位或师生所在单位负责。

(八)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检查、督导,由工作对接单位提供新闻初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摄影和新闻发布,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摄像,并根据需要制作视频宣传资料。

(九)各单位组织的活动,摄影、摄像及视频宣传资料的制作,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校内新闻信息审核发布

学校新闻信息内容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确保新闻内容质量和正确舆论导向。

(一)初审。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员采编撰写的宣传信息图文进行初审,确认内容真实,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后,报送党委宣传部。报送稿件必须在结尾处注明审稿人,审稿人必须是本单位负责人。

(二)二审。党委宣传部责任编辑对宣传信息进行二审,确认新闻信息价值和图文质量,并予以加工、优化、编辑。

(三)三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对二审后的稿件进行三审,权衡新闻的传播效果,确认稿件的新闻价值、舆论导向和图文质量后,予以发布。特别重大的新闻信息,由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章 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发布的有关学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文章、录音、录像、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二)各单位向社会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行或发送的有关学院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三)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新闻媒体投送的反映学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宣传作品。

(四)各单位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等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宣传作品。

第二十条 对外宣传报道的审核

(一)凡全校性的宣传报道、向国内外新闻媒体投送的宣传品及涉及到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经分管宣传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重大宣传内容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单位或校外媒体记者采写制作的仅涉及到本部门、本单位情况或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报道本部门、本单位师生的宣传报道,宣传报道内容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范围的,要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审定,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凡宣传报道中涉及到的学校概况及数字,必须以学校办公室统计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新闻媒体的邀请与接待

学校各单位应热情接待校外新闻媒体,认真协助配合其工作,积极主动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由党委宣传部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并负责记者接待工作。

(二)学校各单位、个人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或遇有新闻媒体主动采访,要填写学校统一制作的《山东警察学校接待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审批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学校各单位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中,要对其采访后形成并准备发表的宣传内容主动提出审阅要求,并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个人在未经请示和审核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学校形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保证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经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确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学校新闻发布活动,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学校新闻发言人应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职业素质和能力结构。

第二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

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重要事件,可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一)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1.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提出建议,并制定方案,经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2.凡应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举行。

(二)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1.明确主持人和发布人。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一般由学校领导担任,涉及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发布,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发布人。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会,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发布人。

2.充分准备相关材料。新闻发布会的新闻通稿及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3.确定邀请新闻单位记者。由党委宣传部提出邀请新闻单位记者的初步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

4.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学校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及接待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5.做好信息反馈、总结工作。新闻发布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报道的反馈、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移交党委宣传部归档保存。

(三)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时机适宜,规模适当,讲求实效。

3.学校各单位、团体、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七章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的统一管理,学校制定校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强化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提高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及时准确、积极稳妥、高效有序、正确引导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维护大局、有利于校园稳定、有利于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置出发,积极有效的正确引导舆论,抢占时机,掌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

第二十八条 切实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管控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新闻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表彰奖励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分为年度综合表彰奖励、重大活动单项表彰奖励和对外新闻宣传作品表彰奖励三种。

(一)年度综合表彰奖励设集体奖、个人奖和作品奖,集体奖设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荣誉,个人奖设优秀新闻工作者、十佳大学生记者、优秀大学生记者等荣誉。年度综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品。

(二)重大活动单项表彰奖励设优秀宣传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三)对外宣传新闻作品表彰奖励,依据发表媒体的级别、版面、字数、时长、影响等,颁发奖品。

教职工奖励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学生奖励纳入操行评定管理,奖励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在新闻宣传工作组织落实不力、麻痹敷衍,不负责、不尽责、不担责,导致报道失误或舆论引导不利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各种奖励的申报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426日印发的《山东警察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警院〔20196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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