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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年11月03日 12:40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师生员工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其它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校党委副书记任信访办公室主任,校办公室副主任任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公开办事,从源头上预防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署信访工作,阅批来信,接待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信访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管理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协助配合上级机关、公安部门等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性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方法的建议;

(六)负责学校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七)对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单位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及时处理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承办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完成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呈校领导阅示;

(五)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处理突发性的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防止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要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来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要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四条 多人来访反映共同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反映来访诉求。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客观真实;信访人应对信访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损害学校、老师、学生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不得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

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

不得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

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校园。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要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阅示。各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单位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明确属于本单位职责管理范围的,直接办理;

(二)信访事项涉及到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学校指定牵头单位协调处理;

(三)信访事项涉及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的,由人事处受理;

(四)信访事项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等处分申诉的,由学生工作处受理;

(五)信访事项涉及检举、控告的,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

(六)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对咨询类以及通过沟通可直接解决的信访问题,可不进入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有关单位,要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学校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立即出具处理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不服学校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信访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第六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要求,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防止信访资料、信息的遗失,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因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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