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
第五条 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
(四)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考试活动)者。
(五)修业期满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六)有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将学位初评情况按规定期限送学位办。
(二)学位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位办通知各系学员支队组织学生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登记表》,按时报送学位办。
(五)学位办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士学位需在学生毕业离校前授予,以后不予补授。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警院〔2017〕1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