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公安部、山东省招考委有关规定以及《山东警察学院章程》,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贯彻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使生源质量与学院办学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招生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学科专家、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招考委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审议招生年度规模。
(三)审定招生章程。
(四)审定学院招生工作方案。
(五)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确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六)审议讨论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七)听取招生办公室关于招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八)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九)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十)其它需要招生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
(一)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好招生工作决策、组织和执行中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院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招生的相关工作,形成全院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招生工作内容
第九条 制订招生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起草、修订与招生政策相配套的有关制度文件和实施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 编制招生计划
(一)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政策规定,围绕山东公安事业科学发展,与公安机关编制空缺和招警职位需求相衔接,从有利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编制招生总体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二)根据国家和省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以及公安机关人才需求,做好学院各专业招生结构调配,使招生计划在专业结构分布上更加科学合理,使生源总体质量不断优化。
(三)经教育部批准,学院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网站,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招生办公室应及时更新《招生简章》、《山东警察学院负责人就招生工作答记者问》等招生宣传材料,合理安排网络、报纸、杂志、微信等多种平台的媒体宣传工作。
(三)开展常规的招生来电、来访、电子邮件及网上咨询的答复,向考生及其家长解释有关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一)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指导。
(二)招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县(市、区)公安局组织实施。
(三)学院根据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需要,选拔政治素质高、责任意识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教师组成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队伍,成立若干个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小组。
(四)学院对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纪律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指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招考委及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政策规定,在考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学院预分计划,从符合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三)招生办公室依据录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四)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网上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地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五)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特批和办理特批录取,不得利用职权要求违规录取考生。
(六)学院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各系有关人员组成。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包括身体复查、文化课测试、逐一单独当面谈话以及核对档案信息等环节。
(三)对于复查合格的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四)在入学资格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体检舞弊或其他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国家规定的招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录取新生。
第十六条 学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各项规定
(一)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招生。
(二)听从指挥,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业务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探求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水平。
(四)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