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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14:02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科教兴国科技强警的战略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科研工作水平,依据上级有关科研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必须以公安教育和公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的热点、焦点问题和公安应用技术开发问题为研究重点,既重视社会科学研究又重视自然科学研究,应在公安基础理论、公安应用理论和公安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第三条 科研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公安实战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逐步加大对科研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科研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科研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重大科研工作事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科研管理工作,同时行使学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起草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发展长远规划。

(二)起草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评议、论证、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立项。

(四)组织评议、推荐学院的优秀成果,组织申报各级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五)监督、检查、管理各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六)定期检查各级在研科研项目的进度、进展情况。

(七)组织各级科研项目的鉴定和验收。

(八)负责科研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九)统计、汇总、上报学院各年度各学科研究领域科研活动情况报表。

(十)参与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交流活动。

(十一)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各项科研活动的组织安排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二)完成学院领导交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院各中层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科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发展状况,确定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向,制定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鼓励本单位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类纵向项目和直接为公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服务的横向项目。

(三)组织和鼓励本单位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四)按照科研处的要求,组织年度各类科研成果的统计汇总工作,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不得错报、漏报、误报。统计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汇总后的电子文档报送科研处。

(五)协助科研处对本单位教职工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适时进行督促、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助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完成后协助科研处做好项目的结项和鉴定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本单位学科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来源

(一)国家级各类项目。

(二)省部级各类项目。

(三)厅局级各类项目。

(四)横向项目。

(五)学院项目。  

第九条 项目必须是由上级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学院确定生效的有研究计划、有明确要求、有资助经费或需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项目的确认和建档,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承担任务计划书或有关单位与学院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有资助经费的项目,项目经费必须统一打入学院相应账户。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科研处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单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及其它有关要求和信息。

(二)申报前项目负责人首先做好项目设计工作,项目设计应当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可行性,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和比较明显的应用前景。

(三)申报科研立项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书)》,项目论证应做到研究方向明确、阐述深刻充分、计划思路清晰、资料丰富翔实、经费预算合理。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将《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书)》打印装订成册、拷贝相关电子文档,在规定的时间,经本单位学科组审查、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五)学院鼓励联合攻关,申报重大项目。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申报的项目,由项目主要负责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

(六)同一个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两项,超过两项(含)的,不得提出新的项目申请。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组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向分管院长汇报批准后,适时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参照查新报告等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申报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处、财务装备处的指导下制订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项目经费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承担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的职责。项目组要按照计划的各项指标及进度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度报告。

(三)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在项目结项前六个月递交书面申请,阐明理由,经科研处审核后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必要时,学院科研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变更最终成果形式,导致学院匹配经费应当减少的,学院收回应减少部分的匹配经费。

(四)项目应当按期结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项时间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到期仍不能结项的,科研处可建议予以撤项,追回研究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项目难以取得研究成果,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撤项申请,经批准后,撤销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

(一)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将最终成果的电子文本提交科研处进行相似性检测,最终成果的有效重复率不得超过20%。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结项中不得重复使用。

(二)项目结项应当进行项目经费支出情况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经费支出明细,由审计室负责审计工作。

(三)社科类及理科理论类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结题报告表、准备有关鉴定材料、连同各类研究成果样本、书面总结报告等资料一并报科研处,经审查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理科应用技术开发研究类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鉴定或验收申请,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审查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主持鉴定、验收部门。鉴定、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书、技术协议书、合同书、技术论证方案、可行性报告等。

2.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3.工作报告。

4.技术报告(包括国内外发展趋势状况、技术原理、工艺路线、图片图纸等)。

5.检测(测试)报告。

6.科技查新报告。

7.效益分析报告。

8.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含专著、论文、专利等)归学院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科研处可向有关上级部门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的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应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学院将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学院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学院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建立公共查询机制,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纵向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研究基金和各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纵向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横向项目经费,包括科研协作部门或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科研委托部门或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横向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学院划拨的年度专项科研经费。主要用途有:学院项目的资助资金;纵向项目的匹配资金;高层次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科研学术交流活动资金;学院学术委员会活动资金;学院专利基金等。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职责

(一)财务装备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项目经费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经费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项审计。

(二)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装备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及时掌握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项信息并定期通知财务装备处;配合财务装备处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审计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按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科研处、财务装备处的指导下,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科研处、财务装备处、审计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纵向资助经费项目资金匹配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

原则上按照与国家批准资金1:1的标准匹配,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

应用技术类项目匹配5万元,专著匹配4万元,研究报告匹配3万元。

(三)厅局级项目

应用技术类项目匹配3万元,专著匹配2万元,研究报告匹配1万元。

第二十一条 纵向自筹经费项目资金匹配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

专著匹配6万元,研究报告匹配4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  

应用技术类项目匹配4万元,专著匹配3万元,研究报告匹配2万元。

(三)厅局级项目

应用技术类项目匹配2万元,专著匹配1.5万元,研究报告匹配1万元。

第二十二条 院级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以学院的名义承担,且学院在职教职工独立承担或是项目第一负责人的项目,可获得学院匹配资金。匹配资金的标准以项目的最终成果为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成果形式的,以排序第一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年度科研计划下发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科研处、财务装备处批准后,项目经费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仪器设备材料购置费及实验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材料,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测试、分析、上机、加工、制作费等。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含出租车费、公交充值卡费,不含公共汽车及地铁票)、学术会议经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需的境外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著作出版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打印复印费、数据采集费、设计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等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等。

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开支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与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6.鉴定(评审)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支付给鉴定、评审、验收专家的费用。

7.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按学院匹配或批准经费额度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2.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学院匹配或批准经费额度的一定比例核定2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50%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部分为 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3.纵向项目的批准经费、横向项目的合同经费提取间接费用的,分别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横向项目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学院提取纵向资助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经费和横向项目合同经费的 5%,用做科研管理费,其中学院 3%,项目承担部门 2%。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科研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数额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经费分多次到账的,按每次到账的数额提取。学院匹配或批准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各项工作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报销项目经费时,所持发票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第四季度的合法票据,且发票的出票日期不得早于项目立项年度的11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研劳务性费用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鉴定(评审)费,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鉴定(评审)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研处和财务装备处审核,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项目经费决算时,各支出项目与预算相比,浮动不超过10%

第三十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科研经费大额支出事先应经过财务装备处和科研处的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

用科研经费所购的仪器设备、试验材料、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必须遵守学院财务管理、设备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项目经费审计,以及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需要定期审计的,由审计室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管理规定,以及有无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时,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经费预算原件、经费使用明细单和固定资产清单,并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费使用明细单和固定资产清单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经财务装备处审核和签字、盖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不合格决算,审计室不予签署审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项后,经费要及时结算,超支不补。项目结项后2年内,其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活动的再投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使用。项目结项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学院财务装备处统一收回,转为科研发展金,由学院统筹调剂使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中止、撤销的,由科研处通知项目组、财务装备处停止使用经费,剩余经费由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一)已鉴定、验收或结题的项目。

(二)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及非学术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被政府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四)科研成果获得的政府科研奖励。

(五)专利等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院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本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山东警察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院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院科研成果统计,院属各单位应及时向科研处报送本部门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处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统计数据报送上级科研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高层次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科研成果的完成人有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的义务。科研处可以根据科研成果的具体情况开展成果推广活动。

第四十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应签订合同。生效合同副本须交科研处一份存档。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经转移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收入的,其权益分配另行规定。

 

第六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其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三条  科研档案可以分为:

(一)项目档案材料。

(二)成果获奖档案材料。

(三)科研管理活动档案材料。

第四十四条  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一)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

(二)与项目有关并由学院转发的科研文件。

(三)申报过程中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及其说明书等材料。

(四)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

(五)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六)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它材料。

(七)项目最终成果的原件,中期成果的复印件等。

第四十五条  成果获奖档案材料包括:

(一)获奖的批件。

(二)获奖证书、奖状的复印件。

(三)其它有关成果获奖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科研管理活动档案材料包括:

(一)学院收到的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

(三)学院下发的科研管理、项目申报及成果奖励文件等。

第四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汇总全院科研档案材料,完成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后,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批文、获奖批文等的原件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其它科研档案的原件可以由完成人本人保管。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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