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优良学风,促进学术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有关规定政策和《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所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评估、防范、调查、审议、咨询等学术性工作,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旨在倡导建立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治学严谨的优良风气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与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在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11 人。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部门和学科代表性,其成员中的 9 人为选任委员,其中 3 人由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选,6 人由院属各部门在全院符合条件的人员范围中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2 人为职务委员,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1 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道德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职务委员担任。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学术道德问题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 2 届。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的,可以增补。委员任期不满一届的,按任满一届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成为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已经成为成员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及时书面通知本人,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违反师德规范等任何教师职业伦理道德的。
(三)违反学术研究伦理道德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过任何行政处分的。
(五)与特定事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六)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的具体事项未正式公布前,故意泄露的。
(七)有其他学术上的行为不检点记录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指导学院有关部门开展学术道德相关的工作,审议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各种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
第十二条 受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作出是否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正式调查的,组建调查组,并开展调查工作,审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做出事实方面的认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情节恶劣或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具体学术研究活动的学术道德专项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具体人员的学术道德状况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背基本学术道德的科学研究活动和行为,作出暂停或终止研究的建议,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讨论和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道德状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道德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理进度和事实材料,在处理决定正式公布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此前发布有关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宜,按照《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