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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3:57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合格公安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以及公安部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公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与学制

 

第三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所有专业的总学分控制在160—180学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为4年,实行3-6年弹性修业年限。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延期毕业。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最长年限者,应予退学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已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入学前或者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选修部分课程。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科后不参加考核的不予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有实验、实习、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实验、实习无故缺席或不交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作业以及上机时间不足、技能考核不及格者。

(四)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五)未办理学年注册相关手续者。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各系部在考试前应认真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于考试前1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公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应在考前向所在系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除以上情况外,一律不予办理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或者办理缓考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在学习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

在课程考核中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该课程成绩判为零分,必须参加下学期组织的统一补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必修课或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者,学院予以学业警告。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记载按照学院学分制相关规定以及《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有特殊情况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一)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院医务室及学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学院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院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院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一般以1年为限。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对休学学生,学院停发奖学金、助学金。

(三)因伤病休学需回家疗养的,其有关费用按学院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后1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系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参军入伍的学生,应在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其学籍期限内持相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七章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据学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超过五十学时的。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项,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审批。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其学籍。已退学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期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读课程成绩。学习未满一年退学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9级本科学生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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