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党委的各项决策贯彻落实和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服从服务学院教学科研和党的建设。
(二)坚持有督必果、务求实效。要摸清实情、聚焦问题,敢于较真碰硬、加强督促整改;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认识问题;要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三)坚持分级负责、依法推进。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管院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落实。
(四)坚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主动担当作为,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范围:
学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情况。
(三)学院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主要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查办,办结等几个环节:
(一)拟办。在学院党委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在接到学院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办公室、督查处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学院领导审定。
(二)立项。经领导审批同意督查的事项即进入立项程序。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即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登记编号并填写《督办通知单》。
(三)交办。办公室、督查处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将《督办通知单》及有关文件、决议、批示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
(四)催办、查办。在督查时限内,办公室、督查处要适时对督办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定期形成督查专报,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或落实情况。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督查处将按交办时的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呈报领导同志签阅并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办公室、督查处是学院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行使督促检查职责。学院分管办公室、督查处的院领导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直接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督查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事务。
办公室、督查处应按照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推动上级机关和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办公室、督查处同时指导院属各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事项后,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迅速研究贯彻意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部署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服务学院中心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以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目的,切实解决影响学院整体工作进展和师生切身利益的主要问题,切实把上级机关和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督查与服务相结合。办公室、督查处要切实承担起督促检查的责任,工作中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处理、不枉不纵;要将督促检查与服务有机结合,工作中注意了解各单位实际问题,努力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及时反映学院工作动态和信息,为学院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三)实行督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公室、督查处交办的督查事项负总责,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承办事项,要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认真加以解决、落实,不能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解决落实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四)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学院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将利用《督查工作专报》等形式,及时将各单位抓落实、促工作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对领导重视、工作落实情况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落实质量差、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同纪委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督查处负责解释。《山东警察学院督查督办工作规定》(鲁警院〔2013〕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