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学院专家教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山东警察学院章程》,设立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下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是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的有效途径,也是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体现。学院尊重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任委员。职务委员由有关院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任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院系主要负责人及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术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选任委员人选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产生,系部委员名额应合理分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选任委员的产生,首先由系部以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其次经投票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各种原因辞去或被免除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可适时调整或补充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以调整或补充的方式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其任期虽不满 1 届,连选连任时,按任满 1 届计算。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负有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责任,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章程等。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系(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负有指导系(部)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责任,包括明确系(部)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系(部)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反法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工作中涉及敏感和保密事项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承担保密义务。
(五)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认定的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或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