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位教育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警察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设立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院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学院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确定,人数为17至19人。
院长、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职务委员,其他委员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由院长确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学院审定后,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学位办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按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9人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各系部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任期内因退休、调离学院、暂时离开学院岗位超过一年者,不再担任委员。
第七条 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院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学院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二)审查、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有关报告。
(三)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审批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八)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九)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位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调研、协调并形成决策参考建议。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议题相关材料、资格的前期审核。
(三)学院学位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四)经主席同意,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组织召开会议。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下同)一般于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由学位办存档。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事先请假,并由学位办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鲁警院〔2016〕14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