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工作规程
实践教学是学校教育同实际工作紧密联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和指导,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切实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与素质,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学生实习
第一条 通过专业实习,将所学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运用于公安工作实践中,培养专业技能,实现专业培养目标。
第二条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习计划安排和宏观管理,各系负责本系学生的具体实习工作。
第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实习基地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负责专业业务指导,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应认真写出总结或实习论文,填写实践教学鉴定表。指导教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实习基地签署意见。实践教学鉴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实习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暂按结业处理。在工作单位参加实践工作半年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意见,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 学生见习
第六条 公安专业非应届毕业学生应利用寒暑假时间进行见习,以增强学生对公安工作的感性认识,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
第七条 学生参加见习的地点为学生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在校期间,专科学生见习时间不少于6周,本科学生见习时间不少于8周。
第八条 假期见习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有关系部统一开具见习介绍函,商请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落实。
第九条 见习结束后,学生要写出见习小结,于开学后一周内交各系学员支队。
第十条 见习期间,如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作出鉴定,交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学生实践教学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实习见习学生须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的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虚心向实践部门的同志学习,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实习见习学生应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个人实习见习计划,明确实践教学的目的和任务。
第十三条 实习见习期间每名学生至少写出五篇有见解的实习情况分析或体会文章;认真完成实习见习作业,写好实习见习总结。
第十四条 实习见习学生应讲文明、讲礼貌,尊重当地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尊重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活跃实习见习生活,对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实习见习学生应勇于吃苦,不怕牺牲;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积极工作,认真学习好经验、好传统、好作风,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见习中应坚持政治学习,加强思想修养,要定期召开党团组织生活会、经验交流会。同学之间加强团结,做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互相促进。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实习见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严格请销假制度。在实习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准回家,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请假条交实践教学指导办公室备案。节假日的安排由实习见习单位决定。
第四章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第一节 指导教师条件
第十八条 热心公安教育,乐于承担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二十条 事业心强,作风严谨,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各实习基地领导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节 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十二条 熟悉学院实践教学计划,协助基地领导小组(或局领导)制定实践教学指导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协助基地领导小组(或局领导)建立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并对学生实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实习大纲和具体的实施计划要求,从政治思想和公安业务、日常生活等方面对实习见习学生进行传、帮、带,完成指导任务。
第二十五条 随时征求本单位领导和民警对实践教学工作及学生的意见,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主动协调实习见习单位和学生的关系。
第三节 指导教师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各实践教学基地确定的指导教师,学院颁发“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聘书。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向指导教师赠送专业教科书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举办的各类干训班,指导教师可不受名额限制,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对口专业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向指导教师提供义务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并指导教师可与学院一起承担科研项目。
第五章 实习带队教师职责
实习带队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实习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协调各种关系,同时,还要努力参加实际工作,熟悉、了解基层公安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改进学院工作,提高教学水平,积累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第三十条 根据学院教学实习方案和专业实习提纲的要求,与实习单位密切协调,制定实习工作计划,保证实习内容付诸实施。
第三十一条 随时掌握实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好形式、好方法,促进实习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根据工作情况和当地特点,适当组织一些文体、宣传、参观访问和义务劳动,活跃实习生活。
第三十三条 组织学生的实习操行评定工作,经常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实习学生和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利用带队实习的机会,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积累实践经验,为改进教学服务。
第三十五条 谦虚谨慎,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志,有事主动联系,向实践教学指导办公室汇报。
第三十六条 实习带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每天在正常出差补助的基础上,另发10元补助。
第六章 实习基地建设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实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践教学效益,必须不断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按照基础条件完善、队伍管理先进、业务工作突出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在全省基层公安机关建立若干规范化的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十八条 各实习基地应为实习学生提供住房和必要的学习条件, 解决好实习学生的就餐问题。
第三十九条 各实习基地应保证实习学生能看到报纸、电视、听到广播,组织必要的文体活动。
第四十条 各实习基地应为实习学生提供实习工作所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及有关资料、办公用品等。
第四十一条 全院各部门都要树立为基地服务的意识,关心实习基地建设。学院为各实习基地进行义务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基地开放实验室,并免收一定费用,义务为实习基地鉴定科研成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定期向实习基地赠送学院学报、校刊及其它书刊。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各实习基地的需要,可专门为基地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班。对实习基地自行举办的培训班,学院可派教师参加辅导,并在教材、资料方面提供方便。
第四十五条 学院努力为实习基地投资,减轻实习基地的经费负担,积极改变实习基地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为实习基地服务的活动,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协调安排。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