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根据《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警察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对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在考试中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二条 在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一般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二)拒绝清理桌面、桌洞内物品的;
(三)迟到三十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六)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的;
(七)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位置以外书写本人考试信息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九)交卷离开考场后不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随意进出的;
(十)在考试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十一)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考试时间结束后仍强行答卷的;
(十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置于桌面的;
(十四)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 在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偷看、抄袭他人答卷的;
(二)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帮助他人传递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在闭卷考试中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的;
(五)考试中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不符信息的;
(六)在考试试卷上做特殊标记的,或同一试卷用不同颜色笔作答的;
(七)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向考场内传递试题答案的;
(九)考试阅卷后被证实答卷为雷同答卷的;
(十)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在考试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直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与其他考试学生串通作弊的;
(四)参与有组织作弊活动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凡在考试期间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在考试中未经批准无故缺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所考课程试卷成绩均判为零分。参加补考者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及格)记载。
第九条 凡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者,一律取消本学年荣誉评选资格(含评定奖学金),是学生干部者予以撤职。
第十条 有关学生处理程序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