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0:51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合格公安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突出公安特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应当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精神风貌和良好的身心素质、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公安专业技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公安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与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两种形式的考核成绩具有同等效力。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方法进行;考查是对学生平时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讨论发言或小测试等作出的总结性评定。任课教师在开始授课时,应根据教学大纲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考核办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本科毕业论文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五级记分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成绩。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课程,一学期分几部分分别组织教学的,各项目应分别考核、记分,按比例累计总分作为一门课程计算。

(三)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如有实验、技能等项目的考核成绩,必须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前一星期评出并交教务处备案,按不超过该课程成绩的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计入总分。教师在开始授课时,应根据教学大纲,向学生明确该项目的考核办法以及在课程成绩中所占比例.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选修部分课程。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定后不参加考核的视为旷考。

第十六条  学生按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参加听课,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作业、实践教学及各个教学环节的任务后,取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本学期计划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有实验、实习、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实验、实习无故缺席或不交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作业以及上机时间不足、技能考核不及格者;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各系部在考试前应认真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于考试前一星期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公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应由本人在考试前写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请病假者须出示学院医务部门证明),经所在系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

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

第十八条  补考及其成绩记载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一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及格课程者,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统一补考;本科生第七学期、专科生第五学期期末考试中有不及格课程者,参加毕业前学院组织的统一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

(二)经教务处批准,因故缺考者,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统一补考。考试不及格者,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

(三)凡因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补考后又不及格者(受到退学处分者除外),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

(四)在课程考核中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该课程成绩判为零分,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统一补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

(五)参加补考者,在补考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六)参加补考者,必须在考试前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

上述规定的各种补考,除第二项规定的第一次补考按实际成绩记载外,其他各项规定的补考在60分以上者成绩均以60分(及格)记。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以及经补考后,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且在本学年内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三门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后,一学期出现两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转为本年级跟班试读生。

第二十一条  试读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为试读的学生,由所在系安排专职教师加强教育与管理;

(二)试读生在本年级跟班试读期间因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后,一学期又出现两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专科学生只能办理两次试读,留、降级学生只能办理一次试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后,一学期出现三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试读与留、降级,由学院教务处根据本规定作出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有特殊情况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我院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研究决定:

(一)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经院医务室及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院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在我院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对休学学生,学院停发奖学金、伙食补助;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的,其有关费用按学院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诊断确系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六节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 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取得学籍后,经查实属冒名顶替或找人替考等徇私舞弊行为而被录取入学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后,出现一学期有四门以上补考课程不及格的;

(五)学生因成绩不合格留、降级后,参加补考后又出现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补考课程不及格的;

(六)在校期间本、专科生累计试读两次后,因成绩不及格参加补考后又出现一学期两门以上补考课程不及格的;

(七)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八)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和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九)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十)因病应休学,经学院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十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项,由学院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期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暂按结业处理。在离校后三个月内向学院申请再次答辩,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答辩仍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暂结业离校的学生,在离校后三个月内向学院申请补考,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原不及格课程,及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发给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肄业、结业生;

(二)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达不到国家统测科目合格要求的;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凡学习态度端正、成绩突出、无任何违纪行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连续两学年课程考核总平均成绩列中队第一名者,学院通报表扬一次,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连续三学年课程考核总平均成绩列中队第一名者,学院嘉奖一次;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按稿酬予以适当奖励。

各系应于学年初将上学年应受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因学习、考核而给予学生的各种奖励、处分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审核、办理报批手续,其他奖励或处分事项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