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学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6年11月24日 10:52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学习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学生学习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现对《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降级:

1.学生在一学期内正常考试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2.学生参加补考后,一学期内出现三门(含三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3.学生参加补考后,在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门以上(含三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4.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参加补考后出现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跟班试读;在第二学期正常考试时又出现二门以上(含二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补考后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学生在降级期间一学期内正常考试又出现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2.学生在降级期间参加补考后,在一学期内出现二门补考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第三条  学生参加每学期补考时,成绩在60分以上者均以60分(及格)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在降级期间,已考核合格的选修课程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所学年级的全部必修课程学习。已学习过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的,可以免考,也可以个人申请重考,考核成绩按重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补考不及格者(符合降级、退学条件者除外);专科生第五学期、本科生第七学期期末正常考试不及格者(符合降级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毕业前补考,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暂按结业处理。在离校三个月后一年以内可向学院申请一次补考,及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六条  受到降级处理的在校最后一届专科生,可跟班试读,如后续学期再出现符合降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有关学生处理程序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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