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10: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政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经费开支的差旅费结算业务。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教职工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参加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省内出差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省外出差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按经费开支渠道审批,部门经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教研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其他经费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差旅费支出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必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警察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18日发布的《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印发<山东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警院【2008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山东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山东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济南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淄博

800

480

330

100

枣庄

800

480

330

100

东营

800

480

330

100

烟台

800

480

330

100

潍坊

800

480

330

100

济宁

800

480

330

100

泰安

800

480

330

100

威海

800

480

330

100

日照

800

480

330

100

莱芜

800

460

310

100

临沂

800

460

310

100

德州

800

460

310

100

聊城

800

460

310

100

滨州

800

460

310

100

菏泽

800

460

310

100


附件2

山东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出 差 审批 单

 部门:

出差人数

 

出差

天数

 

出发时间

    

出差地点

 

返回时间

    

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轮船 □汽车□公务车□其他

资金来源

□公用经费 □业务经费 □科研经费□教研经费□其他

预计金额

 

 

 

 

单位(盖章)

(内容多可另附页)         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部门领导

经费分管部门审批

分管院长

部门名称

领导签字

 

 

 

 

备注

 

    说明:单位负责人出发请分管院长审批,院领导出发请书记审批,书记出发请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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