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10:28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院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合理保障,科学管理,增收节支,促进学院发展。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分析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院财经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或常务副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财经政策、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各项财经活动由学院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业务实行集中会计核算,或采取委派会计人员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学院设置财务装备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务装备处参与学院与经济业务有关的活动、会议与决策。凡是学院的重大开支(包括工程预付款),学院各单位代表学院签定经济协议、合同时,必须事先征求财务装备处意见,并将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报送财务装备处。学院各单位在制定各项制度、规定时,凡涉及经济政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送财务装备处备案。凡不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一律无效。

 财务装备处各项会计业务工作均应接受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单位预算、决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年度预算是安排学院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装备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一上),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下)。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二上),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二下)。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根据院党委批准的预算方案,财务装备处下达预算指标通知。各部门应根据预算分配指标和开支项目研究制定具体开支计划和每月用款额度,报分管院长审批,并送财务装备处一份,以便合理调配资金安排支出。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支出,不得擅自改变计划安排的用途,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根据预算调整性质不同,按以下规定分别办理:

属于预算计划项目调整的,由申请部门写出预算项目调整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后送财务装备处,财务装备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追加预算指标的,由部门写出详细的追加预算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后送财务装备处。财务装备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追加经费报告,财务装备处根据部门追加预算报告另行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上报。属于学院现有财力安排的计划外开支,财务装备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需经院党委集体研究的,由分管院长提出,经院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属于追加预算指标的预算调整,必须在落实了经费来源,并经财务装备处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方可实施。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财务装备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必须认真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学院决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财务装备处应综合考察预算执行情况,写出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财务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向院党委进行全面汇报。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包括:
  (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基本支出拨款和专项拨款。
  2.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
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4.基本建设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财政拨款。

5.离退休人员经费拨款。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项目及管理制度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生学费收入、学生住宿费收入、干训学员住宿费收入、大专函授收入、面试体能测试费收入。
  2.
教育事业收入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

3.教育事业收入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户。

4.教育事业收入的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学院的用款申请进行,用款计划要符合年初预算规定的项目金额。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入要坚持“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开具财政部门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

属于学院内部收费项目,由部门提出收费项目审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理由、收费标准、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开支审批手续等,报分管院长审阅后送财务装备处。财务装备处报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需要报省物价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由财务装备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学院内部收费项目和学院内部结算,开具山东警察学院收款收据(从工资中代扣、代收的项目除外)。

各种内部有价证券由财务装备处统一监制管理,并建立领用登记及缴销制度。

各种收款收据要建立领用登记及缴销归档制度,用完的收据及时缴销。年度终了,由保管人员按顺序排列整理及时归档。

各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收据。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组织收入,不得隐匿、截留、挪用、拖欠应上交学校收入,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如有违犯,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学院的捐赠或馈赠,必须由财务装备处统一接收并办理财务手续。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接收。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含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出包括:
  (
)教育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包括:
  1
、人员支出,是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以及为其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等。

2、日常公用支出,是指学院购买商品(不包括财务制度规定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商品)和劳务支出,是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的公用性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

4、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是指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
  (
)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是指由国家有关机关单独下达基建投资计划并由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 各部门掌握的属于预算分配指标的各项开支,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一万元以上的开支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属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再行购买。

(二) 固定资产购置、基建工程、装修工程以及维修工程达到学院公共采购规定标准的,应按其规定程序执行。各种工程开工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并由职能部门会同财务装备处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财务装备处在未接到以上资料时,概不支付任何款项。

(三)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基建项目必须由基建部门会同财务装备处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书和工程(概)预算书,同时送财务装备处备案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基建部门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基建拨款情况与财务装备处协商制定按月付款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各项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装备处审核后办理付款。

(四) 土建、维修工程完工决算时,必须根据经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为依据办理决算。

(五) 基建工程项目采购材料时,应签订供货合同,其中一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基建办应会同财务装备处与供货方签订合同,财务装备处根据基建拨款情况按合同付款。基建办采购建筑材料时,应执行学院公共采购制度。

(六)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时,由基建办、财务装备处初审施工企业工程决算书,经学院审计部门审核后,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七) 属于学院内部收费项目的支出,严格按学院党委审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开支审批手续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十条 各种支出报销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审批、经办人、审核签章手续完备。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并严格按学院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基金是按照规定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的管理

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物质保证,学院财务装备处应制定货币资产管理办法。

二、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一)存货采购要根据工作需要及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按计划执行,不能盲目采购。

(二)存货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并填制出入库单。

(三)存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材料帐、保管帐、实物卡。每月汇总领用存货单报财务装备处结算并与财务装备处对帐,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存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盘点库存存货,并报“库存存货报表”反映所有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对帐物、帐帐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归口管理,由购买单位提出购买计划,贵重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充分论证,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手续。须按学院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购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装备处。

第四十一条 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要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无形资产,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促进事业的更快发展。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在进行对外投资时要注意将其中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计价。
   
无形资产只有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方可计价入账。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的目的一般是为取得投资回报。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对外投资的原则是:不影响学院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为前提,不能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为维持学院正常发展,保证事业计划完成的各项资产对外投资。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    利用贷款来组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活动应格外慎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举债规模应适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总决算的两倍。贷款资金应用于对学院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装备处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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