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公共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10:30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公共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共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质量,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经济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共采购: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修缮等项目所需经费3万元以上的;

 

(二)物品采购、设备维修等项目所需经费2万元以上的;

 

(三)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

 

(四)其他需要公共采购的。

 

第三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采购的项目,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共采购办法进行的,须经公共采购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特事特办,不再进行公共采购。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严格的公共采购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共采购项目,必须经学院党委会(办公会)或分管院长批准后,按公共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规避公共采购程序。

 

第六条  公共采购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高效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接受学院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公共采购小组,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所称归口部门是指后勤管理处、实验中心、图书馆和科研处;所称项目部门是指招标工程和采购物品的使用部门。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公共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财务装备处、纪委、审计室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处、纪委、审计室和后勤管理处、实验中心、图书馆等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确定公共采购小组人员的组成;

 

(二)确定公共采购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共采购小组的工作;

 

(四)决定采购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五)审核招标的有关协议、合同等;

 

(六)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装备处。主任由财务装备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资科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小组成员资格;

 

(二)采购项目标书的发放、开标、评标、验收等组织工作;

 

(三)采购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第十条  成立公共采购小组。公共采购小组在公共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组长由财务装备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归口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审计室、项目部门领导或由上述部门领导授权的本部门其他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投标方资质、业绩、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考察;

 

(二)按照批准的公共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方;

 

(三)代表学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四)填写招标纪要;

 

(五)监督、检查合同履行;

 

(六)验收公共采购项目。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的,一般由公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对需要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的招标项目,公共采购小组应报请公共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学院出具委托书,并与被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共采购领导小组领导指派人员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二)邀请招标的,由公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投标邀请书应写明邀请人员名称、项目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领导小组批准,由公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属于公共采购招标的项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部门填写《公共采购申请表》。申请表应写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理由、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预算内、预算外)等,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送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部门收到项目部门送达的《公共采购申请表》后,应认真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所需资金数额,并征求财务装备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后,报学院党委或分管院长审批;

 

(三)对于学院党委和分管院长批准的采购项目,归口部门应当在充分听取项目部门建议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全面、细致、防止漏项。对于重要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价格等。

 

(四)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写《山东警察学院公共采购招投标审批表》,由审核部门和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进入公共采购招投标程序。

 

(五) 公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告示、网上公示或电话通知等)公布招标信息,不得有意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如果有必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回答有关问题。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个别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好招标文件,填报《山东警察学院公共采购招投标审批表》,并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在开标时间五个工作日前送交公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除外;公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返还标书并附反馈意见,同时及时通报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投标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四)资质、资信等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情况说明书;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投标人采取违法、违规、违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要予以撤消。在学院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允许投标。

 

第十六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时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评标、定标与合同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小组。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由招标小组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及到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或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应聘请专家参与评标;邀请招标的,由邀请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所邀请的专家,由财务装备处在纪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在招标前半天内通知本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委,工作需要时,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共采购项目的投标,一般应由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竞标。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标底应作为参考。确定中标队伍时,本着质量、服务、价格全面衡量重在质量的原则,要注重他们的业绩、质量和信誉。评委实行集体讨论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如选定两家以上候选中标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择优确定中标人,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招标中出现严重分歧或特殊情况,无法确定中标人或采购意见时,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评委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归口管理部门向中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可征求评委意见另行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作为违约金处理。归口管理部门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有关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加盖财务装备处监印的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前,学院成立由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部门和财务装备处组成的工程小组。工程小组应明确制定项目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部门指定的专人),确定项目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指定项目责任人全程负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部门和项目责任人应当监督中标人严格按照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工艺和中标资金等进行施工。中标人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变更和分解。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标的项目应尽量避免和严格控制增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项的,应由项目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增项的内容、理由和所需经费等,分别报公共采购小组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增项。其中重大增项须经学院党委批准。所有增项项目须报纪委、审计室、财务装备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共采购招标的项目竣工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验收人员由原参与公共采购的小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二)验收应当按照合同以及双方约定的附件等规定的内容进行;

 

(三)对于未能达到合同和附件规定要求的,验收小组应当责成施工部门严格履行合同,限期整改;对于延误工期的,要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于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应当逐人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工程验收的相关责任;

 

(五)工程验收合格并且签字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项目与项目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交接;

 

(六)结算工程经费,需在结算单上加盖由纪委监印的公共采购专用章,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结算。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公共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如有违犯法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应当公共采购的项目而未按公共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虽然按照公共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但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结算手续。领导小组将视情做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共采购。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公共采购管理办法》(鲁警院[20051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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