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10:35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财务管理工作,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财经工作失误,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院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经济责任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制及其他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我院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院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五统一的前提下,本着“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级人员是指负责组织、参与学院及各单位财经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下同)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重大财务问题应定期向院党委报告。

   第六条 院长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签批全院性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及学院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和对外投资协议。

第七条   院长应根据《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召集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签批年度财务预算,对预算平衡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长应遵循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对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长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院长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分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制

 

第十一条  分管财务副院长应协助院长做好全院的财经工作,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具体情况,主持拟定学院的财务政策、收费政策、分配政策及其他经济政策,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组织制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代表院长审查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代表院长对学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学院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组织检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负责对学院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配备提出方案,监督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代表院长组织协调、处理学院与院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四章   各分管副院长经济责任制

 

第十九条  各分管副院长应遵循《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争取、落实分管业务的专项经费拨款,组织分管部门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预算额度进行二次分配,对分管部门预算经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预算平衡。

第二十一条  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对预算经费和各项资源配置、使用的效益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各类资产重复购置、闲置,杜绝浪费现象。

第二十二条  维护分管部门和单位购置、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不得在学院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帐户、办理财务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分管基本建设副院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还应协助院长主持和领导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及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对学院基本建设和修缮改造计划执行、工程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和工程质量等负责。

第二十五条  分管国有资产副院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院长主持和领导学院各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维护有偿使用资产的收益权负责。

2、协助院长主持和领导学院仪器设备和物资的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健全设备物资采购、使用、报废、回收等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物资的使用效益,对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六条  分管教学和教学服务副院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还应代表院长主持和领导学院教学和教学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学院的收费政策和财务制度,防止乱收费和逃避学院财务监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分管科研和科技开发副院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还应代表院长主持和领导学院的各项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学院科研活动形成、产生的知识产权,管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开发活动的产权和收益权,防止学院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流失。

第二十八条  分管行政管理、后勤工作的副院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还应代表院长主持和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监督行政管理、后勤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学院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对分管单位占用、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负责。

 

第五章   财务装备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财务装备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财务装备处处长要对财务装备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院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及学院的预算管理办法,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年度财务预算,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实施院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平衡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学院各项事业性活动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做好开源节流工作,建立财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负责学院资金调度管理,保证学院正常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监督和检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维护学院的产权和收益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学院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学院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调整提出方案。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报告,为院领导作出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具体协调、处理学院与院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六章   系、部、处长、直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条  各系、部、处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财经管理,并对本单位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负责贯彻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对本单位公务和业务活动的收费,学院财产、场地等资源出租的租金及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收费、收入款项及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等款项,负责及时、足额上交学院的银行帐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另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对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实物捐赠,应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财务装备处办理财产登记入帐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事项,应负责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学院拨给归口管理的经费,应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业务活动需要,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后进行二次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经费使用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四条  依法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部门、本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向财务装备处领取、挂支的款项,应负责督促经办人员按时向财务装备处报帐或缴回,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十六条  人事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和调整人员经费预算。

2、根据学院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负责制定院内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结算及管理制度,及时书面通知财务装备处办理款项结算。

3、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及时书面通知财务装备处支付或扣回款项。

第四十七条  分管各类教学、教学服务及培训管理工作的各系、部、处长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院规定的程序审核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学院的收费政策和财务制度,防止乱收费和逃避学院财务监管的行为。

2、协助财务装备处做好学生欠费催收、偿还等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科研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协同财务装备处加强对各项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2、负责管理对学院科研活动形成的专利权、版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3、加强科研活动的审核管理工作,对签批的经费转拨、签署的其他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基建办负责人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提出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分管副院长,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实施。

2、国家拨款基建项目应在拨款额度内,学院自筹基建项目应在学院财务预算额度内,合理使用基建资金,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3、负责规定的院内修缮、改造工程,执行专项修缮、改造经费预算,对工程质量负责。

4、及时组织编制、审核基建、修缮及改造等工程预、决算,对预、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负责对后勤服务实体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收费按规定上缴。

2、审核后勤服务实体对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上报学院审批。

3、及时书面通知财务装备处扣收学院垫付教职工的水电费等款项,对扣款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负责规定的院内修缮、改造工程,执行专项修缮、改造经费预算,对工程质量负责。

5、负责学院水、电、暖以及车辆维护、医疗卫生等项经费的使用,杜绝各种浪费现象。

第五十一条  实验中心、财务装备处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全院的各种仪器设备、房产、地产、附属设施、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出借、出租、出让、报废回收等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负责。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院的无形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3、按照学院的规定,负责仪器设备及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仪器设备和物资重复购置、闲置。

4、会同基建办公室对基建、专项修缮和改造工程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办理竣工财产交接手续。

5、负责学院各类财产、物资的实物核算与管理工作,保证实物数量与帐面记录、实物帐与财务帐相符,并对实物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图书馆长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额度和教学科研活动的需要,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保管等工作,并对学院图书资料的安全、完整负责。

2、负责图书资料的实物核算与管理工作,保证图书资料实物数量与帐面记录、实物帐与财务帐相符,并对图书资料实物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校团委书记和学生工作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至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院长(副书记)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教育部和学院的财务制度,负责学生各类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协助财务装备处做好学生欠费催收、偿还等管理工作。

3、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负责社会各界对学院、特困生捐助款项的收入如数交入学院银行帐户,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经济责任制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为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各级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应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就年度内执行经济责任制度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五条  学院监察部门会同审计、财务部门组织检查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玩忽职守、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经济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人因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五十六条  经济责任人任职期满前,由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有权对各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行为向学院纪委举报。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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