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10月29日 10:35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已将学生缴费收入作为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高等教育事业,学费及住宿费、教材费等应缴费(以下简称学费)的收缴工作成为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物价局《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院财务装备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代收教材费等其他费用。未经学院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反者,学院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   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缴费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好学费收缴工作,是新形势下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要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努力做好助学贷款工作,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扶助体系,解决特困生缴纳学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收费程序及方法

 (一)新生收费

 学院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七个工作日内送交财务装备处。财务装备处负责与银行等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新生存折或银行卡等相关手续,并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二个工作日送交学生工作处(附缴费项目、标准、具体缴费办法等),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院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学费存款手续。

 财务装备处根据新生缴费标准,委托银行采取划转的方式,扣缴学生学费,并上缴我院省财政专户。银行将扣缴成功的学生按系、专业、考号(或学号)等有关信息打印学生缴费清单,并经银行及财务装备处盖章确认后,作为新生报到的依据。财务装备处将缴清学费的学生名单发送各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据此在新生报到时办理住宿、领取教材等相关入学手续。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全额缴纳各项费用的学生,学生工作处与银行协调,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对错过报到时间和集中收费时间的学生,可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在学生报到之后交各系,由系到财务装备处办理缴费手续。学生报到后,对因专业、住宿变更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可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由系到财务装备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收费。

(二)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学生工作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纳学费准备工作,并将应缴纳费用明细表发给各系,由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报到之日前将学费存入指定存折或银行卡。

 学生返校报到后,财务装备处委托银行将学费采用划转的方式转入我院省财政专户,并对已缴学费的学生按系、专业、年级打印缴费明细清单。

() 函授生收费

 在每学年集中面授时,统一组织收费。                                                       

第五条 退费处理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写出书面报告,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由财务装备处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文件办理。

第六条 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装备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收集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院,同时将各系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给各系,将代收款项及时结转各相关部门。财务装备处每学期末将各系欠费率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各单位,以便单位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试读的,由学生本人凭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证明及时到财务装备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调整等相关手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凭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证明,由系统一到财务装备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扣发留校察看期内的奖学金。

 第七条 关于欠费生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工作处、相关部门及系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财务装备处扣发生活费补贴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学院及系在学年评比及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不得作为先进(积极)分子进行培养,不得吸收为先进组织成员。

(四)学生毕业时,学院教务、人事部门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八条 财务装备处是学院的收费管理部门,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使全院充分认识到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院的发展建设和资金正常运转,以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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