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系、部、处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经济合同草拟、签定等事项;学院财务装备处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参与学院各部门经济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经济合同签订后,财务装备处留存经济合同副本。
第二条 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除货款当时结清者外,标的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一律以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对于货款虽然能当时结清,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在交易当时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方当事人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经工商登记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对方单位加盖公章证明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信,由对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盖章出具的“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必要时可到对方调查核实有关营业执照登记、工商年度检验、近期财务报表等有关情况。签订经济合同后,对方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信”、“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附于合同之后留存。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之前或履行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专业法律工作者出具咨询意见后再做处理:1、对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不清楚的。2、需要预付定金或货款的。3、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4、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
第六条 我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实行“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制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发委托书,委托我院各单位中有对外经济来往的单位负责人代签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期限、权限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确定。
持有“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必须将委托书交回注销。
我院未持有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人员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特殊情况下需要签订经济合同时,采取一事一委托的办法。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授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机关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没有统一文本的,要做到条款齐备,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文字表达准确。
在下列情况下,不签订经济合同:对方资格、资信能力不符合我院要求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履行能力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的;价款约定不明确或价款包含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如是否含运费、包装、安装等)的;合同违约责任、损失计算办法约定不明确的;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办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履行期限和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的。
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必须经学院授权签订经济合同的代理人同意并加盖公章,非经学院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济合同。当对方违约时,我院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是否变更和解除合同,由我院持有“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学院权益的原则决定。
第九条 在社会经济往来中学院各单位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应本着“谁签定,谁负责”的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和经济往来中发生纠纷,学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协商不成,合同签定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院领导报告情况,及时搜集和提供有关资料、证据、确定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