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关于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意识,维护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必须经院党委研究批准后,财务装备处下达各部门预算分配指标(简称预算内)。各部门在接到预算分配指标五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详细开支项目、用途和支出金额送财务装备处,财务装备处根据各部门的支出计划合理安排,监督控制支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分配方案,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预算指标,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因安排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部门预算开支的审批人,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送财务装备处备案,作为有效审签的依据。
三、预算内经费开支审批程序:
1、凡单项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各部门审批人审签,经财务装备处审核后办理支出手续。
2、凡单项支出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由各部门审批人审签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签字后,经财务装备处审核后办理支出手续。
四、严格控制预算外(无预算指标)的支出,确因工作发展需要追加专项经费的,须有关部门提出追加专项经费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装备处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追加专项经费事宜,待落实资金来源后,做出调整预算,报院党委审批后,下达追加预算指标通知,方可支出。调整预算的支出审批手续按预算内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办理。
五、为了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避免盲目购置、重复购置,优化资源配置,各部门办公设施(含空调、微机)的购置,须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各教学部门(含现代教育中心、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须先报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其经费支出从各部门预算指标中列支。
六、各项经费开支达到《学院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的支出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建经费、各项专用基金及本院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