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前清后乱,重买轻管的现象,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原鲁公校[2002]29号关于印发《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鲁警院[2009]53号关于印发《〈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类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
第五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资产管理运行机制,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归口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设立专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研究制定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
第八条 根据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实验中心、后勤管理处、图书馆、财务装备处、科研处等部门是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一)管理范围:
1、实验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文化设备、枪支弹药、标本模型等。
2、后勤管理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道路、树木、车辆、机电设备、医疗器械、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装饰装具等。
3、图书馆:图书资料、古籍、文物及陈列品等。
4、财务装备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经营性收入等。
5、科研处: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
(二)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2、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资产明细台帐(备查帐),进行账、卡、物的具体管理,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
3、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有关工作。
5、负责做好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的编制计划工作。
6、负责基建工程竣工后图表、资料、实物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及院办产业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院的产权登记的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学院所属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对外投资、与院外单位发生兼并或合作,都应向国有资产办公室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必须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四章 资产购置
第十四条 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材料、珍版图书,或者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的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资产购置程序
(一)各单位购置资产,首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学院领导提出申请报告。
(二)按照审批报告,预算项目和专项批准批量购置的,均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购置。
(三)购置资产,凡属于公共采购范围的(购置一万元以上资产含一万元)严格按公共采购规定执行。
(四)资产购置后,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登记,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报告单一式四份(附件四),由验收人、采购人、使用人签字确认,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章,并在发票上加盖国有资产确认专用章后,据此,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帐簿。
(五)各种记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资产使用交接制度、资产使用状况抽查制度、资产使用状况年度统计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一、资产使用交接制度的具体内容为:
因离退休、辞职、调离、职务变动、部门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发生变更,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资产使用交接手续。
二、资产使用交接及调配办理程序是:
(一)离退休、辞职、调离人员
1、使用人提出资产占有使用移交报告,填写资产使用移交表上交所属部门(附件五,可从校园网财装处站点下载)。
2、使用部门会同本部门资产兼职管理员,与本部门资产台帐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3、使用部门重新落实资产使用人,如确定本部门不再需要,该部分资产则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配处理。
4、使用部门将资产使用落实情况(加盖部门公章)报归口管理部门:教学资产报实验中心设备科,行政资产报后勤管理处行管科。
(二)学院内部调动、职务变动人员
1、使用人提出资产使用变动报告申请,填写资产使用移交表(附件五,可从校园网财装处站点下载),要说明哪些资产需要带走,哪些资产留本部门继续使用,然后上交所属部门。
2、使用部门会同本部门资产兼职管理员,与本部门资产台帐进行核对,对调动人员带走和继续留用资产进行交接确认。
3、对继续留用资产,使用部门要重新落实资产使用人,如确定本部门不再需要,该部分资产则交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配处理。
4、使用部门将资产使用落实情况(加盖部门公章)分教学和行政资产报归口管理部门;教学资产报实验中心设备科,行政资产报后勤管理处行管科。
(三)归口管理部门将使用部门资产变动落实情况进行审定,汇总后报财装处国资科。
(四)财务装备处国资科依据人事部门人事变动通知(包括离退休、调离、辞职、职务变动、内部调动等),使用人提出的清单与账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出具《资产调拨单》(附件六),调拨单一式三份,经归口管理部门、原使用人、现使用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生效。同时归口管理部门(财务、教学、行政等)作出相应帐目调整。
(五)离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人员,凭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交接证明办理人事关系及公积金提取、工资转移手续。
三、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程序,有责任督促和监督使用人办理交接手续。
四、未按程序办理资产使用交接手续,属于离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等没有办理资产使用交接手续的,财务部门将暂缓办理公积金提取及工资转移手续;属于职务变动、内部调动或者闲置资产等没有办理资产使用交接手续的,该部分资产以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将有本人和所属部门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对于闲置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配,应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统一调配。
六、资产使用状况抽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不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包括资产完好率、使用率、大型设备维修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七、资产使用状况年度统计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每年年末,各使用部门资产兼职管理员将本部门资产状况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资产使用状态:是否在用、闲置、待报损报废、待维修等情况。报表一式二份,分教学资产、行政资产分别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附件七,可到校园网财装处站点下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帐簿,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
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帐、坏帐。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首先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院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非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院资产获取收入的,必须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调剂处置。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家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各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必须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审批权限。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有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公安厅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
处置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均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及各所属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等,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帐、坏帐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核销。
第二十八条 申报程序。各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首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从国有资产办公室领取并填报《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三),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各单位报批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无偿调出、报废的资产,国有资产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可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一),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置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或私自分配,必须统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各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终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于年度12月底前将清查结果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年(中)末、月末盘点、抽查、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重大资产流失、损失、丢失、严重浪费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分析,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学院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在学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各种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公共采购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存有帐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流失或浪费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学院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干训服务中心、汽车培训中心、膳食科等)的资产,应按照上述规定实行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规章制度,凡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