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警察学院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11月20日 08:53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

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秩序,优化教学资源,指导学生正确有效地选课修读,根据《山东警察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实行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一般允许学生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30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5学分。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选课由教务处牵头,课程开课系部负责组织课源,学生所在系负责组织实施。

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与完善,管理全院的课程资源,统筹安排学生网上选课。课程开课系部负责开出数量足够、种类丰富的课程。各系和学业导师负责指导并按时组织学生选课。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当前学期注册方可参加选课。未缴清学年专业注册学费、未注册的学生不得选课。

第五条 学生选课应遵循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的原则。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选读后续课程。应优先选择本学期建议修读课程,在此基础上考虑跨学期选读。同一授课时段只能选读一门课程。

第六条 选课的优先级从高至低为:本专业初选学生、本专业重修学生、其它专业初选学生、其它专业重修学生。

第七条 学生在选课前,要认真学习学院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全面了解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仔细阅读有关课程简介,并了解授课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八条 学生应根据本年级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制定本学期选课计划,确定所修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学业导师应对学生的选课计划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生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选课,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定的课程,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学生要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凭本人学号和密码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学院在学生入学时提供初始密码,学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严格保密。如遗忘密码,可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向教务处申请重置密码。

学生应事前熟悉掌握上网选课的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第十条 选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选课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业导师审核过的选课计划,在网上选择修读课程。

第一轮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对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教学班,选择相应课程的学生可在第二轮重新选课。重新选课后,对选课人数仍不足20人的教学班,予以暂停开课处理。

学生在选课期间如有疑问可及时向学业导师或本系综合室咨询。

第十一条 新生第一学期课程,由学院按专业培养计划安排,不组织学生选课。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规定程序选定课程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完成选课后,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载本人课程安排表。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时,要确保所选课程是否与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一致。如果错选,应在选课系统开放期间退选、重选。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按教学班学生名单评定成绩。未列入名单的学生不得参加考核,不记载成绩。列入教学班名单未参加考核且未办理有关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选课结束后,授课教师不得随意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系部不得随意变更授课教师,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学院调停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一般于每学期第15周前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

第十七条 学院于每学期选课前,发布选课通知,公布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