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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04月17日 14:09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资助政策,严格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执行落实,强化责任意识、规矩意识,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我院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行国家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我院奖、贷、助、补、减等政策措施;负责全院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资格的审核与推荐;负责指导全院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和资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管机制。院长、分管院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在资助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同时负有监管责任。监管具体工作由学院纪委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要在每个学期对国家拨付资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学院资助资金提取使用的规范性和各项资助工作程序规范性进行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及时查处。

第五条 建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责任人追究制度。对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事故要追究具体当事人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建立资助工作程序审查机制。具体审查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系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特困补助和学费减免的申请评定等工作中认定或评审程序是否公正透明、是否能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资助、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公示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是否存在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重点问题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警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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