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警察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08:31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精神,结合我院公安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加强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构建科学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系两级管理,以学生所在系为主体的管理机制。以激发学生所在系的活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重点,降低管理重心,充分调动学生所在系就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院就业工作整体水平。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同志和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成员,负责组织和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所在系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全面开展本系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毕业班大队长完成毕业生生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2.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审核、归档及相关就业手续的办理等工作。指导未就业毕业生进行网上实名登记,并定期进行追踪回访。

3.负责就业数据库的创建、管理、维护以及就业数据的统计、上报与分析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教育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我毕业相关数据,编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

4.负责各级公务员、事业编、选调生、研究生等考试的报名组织、面试鉴证及政治考察等工作。

5.组织协调各系开展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定期举办就业指导培训。

6.为毕业生开设就业指导上机课,帮助毕业生熟悉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使用和网上就业流程办理等相关事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本系毕业生完成生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2.负责组织本系毕业生填写并审核就业协议书及相关就业手续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本系未就业毕业生进行网上实名登记,并定期进行追踪回访。

3.负责本系毕业生参加各级公务员、事业编、选调生等考试的报名组织、面试材料的鉴证及考察谈话等工作。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及用人单位的阅档、档案转递等工作。

4. 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教育引导毕业生到艰苦的地方、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5.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效果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由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对各系就业工作保障、就业管理、就业指导、毕业教育、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毕业教育

第九条 加强毕业生诚信教育。教育毕业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生守则和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在提交各种材料时要客观、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加强毕业生择业观教育。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鼓励他们的到基层一线、到艰苦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四章 毕业鉴定和毕业派遣

第十一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各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系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就业协议书》和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填报的个人实名登记信息,编制就业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凡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生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报到证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院不再推荐和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毕业生档案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提走或通过EMS学生档案专递通道单人单包寄送,不得通过其他邮寄渠道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十六条 毕业生不得因就业违反学院其它管理规定,违者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工作教师,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1.未按要求报送生源信息、就业进展情况和毕业去向凭证等其他重要信息,影响毕业生就业工作,导致毕业生无法正常就业的;

2.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

3.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违规加入或抽取个人档案材料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上级主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