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学院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系部,是指由系部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
(三)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及贷款申请,学院年度采购预算的审定。
(五)党委书记(院长)工作报告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七)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八)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人员招聘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九)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院学位委员会的组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十)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十一)学院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十二)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三)“厅局级以上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选拔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十四)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七)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包括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
(十九)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二十)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院处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厅局级及以上级别专家等优秀人才的确定。
(二)处科级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各中层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四)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岗位调整。
(五)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二)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四)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出借和租赁。
(五)学院大型活动。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决策前准备
(一)调研论证。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承办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二)确定议题。相关决策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参会人员。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条 集体决策
(一)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学院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二)充分讨论。会议决策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其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主动回避。会议讨论与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四)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形成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六)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决策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二)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山东警察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鲁警院党〔2018〕47号 )废止。
第十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