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6号文件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 13号)文件精神,深化我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度融合,推进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特制定《山东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主参与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竞赛及创新创业活动的在校生以及指导、组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竞赛及创新创业活动的教师和单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竞赛主要指学生参与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活动主要指学生参与的科研训练、发明创造、学术研究、学术论坛等各类科技创新性实践活动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建立以表彰奖励、教师工作量和科研成果认定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激发全院师生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山东警察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创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办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财务装备处、就业指导处及各教学系部负责人组成。双创教育领导小组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
学院聘请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方面经验丰富的教师、校内外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作为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顾问、咨询以及评审机构,并授权其行使部分职责。双创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生校外竞赛项目。
(二)重大竞赛的评审和指导。
(三)审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申报立项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价。
(四)审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竞赛专项经费的资助额度。
(五)认定创新创业优秀成果,审定奖励标准。
第六条 双创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竞赛组织工作的相关制度流程。
(二)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立项标准。
(三)会同科研处编制学院创新创业管理经费的预算。
(四)制定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成果的奖励标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竞赛院级选拨赛的组织协调。
(六)组织创新创业优秀成果认定及奖励工作。
(七)组织评选创新创业优秀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成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服务中心,在团委和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大力扶持各类学术型学生社团、专业社团、创新创业社团,积极开展科研训练、发明创造、学术研究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项目运行及组织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内容及范围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类型包括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实践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探索性和创业性项目。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要求
(一)学生可以自行提出研究设想,联系相关导师,在导师指导下提出立项申请;也可以由导师结合自身科研工作,提出适合我院学生的研究项目并进行申报。
(二)学院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组成团队。
(三)每件立项作品须由1-2名具备一定学术水平、治学严谨、职称在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投入足够的精力对项目的调研、实验、研究、论文(计划书)撰写、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每周应保证适当的指导交流时间;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以及团队精神的培养,为学生开展创新研究和创业实践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根据学生的研究态度、研究进展及完成的结果等方面对项目给出鉴定意见。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流程见附件《山东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校外竞赛的组织管理
(一)竞赛申报。竞赛组织单位于每年初拟定本年度竞赛计划,同时报送经费预算。竞赛组织工作如有异议,由双创教育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二)竞赛实施。各竞赛组织单位根据学院竞赛立项结果,组织校内竞赛,并筛选组队参与校外竞赛;优先选拔推荐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学生和团队参加相关竞赛。
第十二条 其他创新创业活动由承办单位向团委提交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山东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经费”,资助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经费管理见《山东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第五章 学生及教师的成果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的成果认定
(一)凡成果署名单位为山东警察学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请认定其创新创业成果:
1.在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
2.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授权的。
3.在公开出版物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文学作品的。
4.获得其他创新创业成果的。
(二)创新创业成果认定后可作为相关荣誉评选的依据。
(三)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成果认定有异议的,由专委会做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教师的工作量及成果认定
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学院相关文件给予竞赛指导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科研成果的认定,并可作为教师职称评定以及相关荣誉评选的依据。
第六章 荣誉体系
第十六条 山东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荣誉体系由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优秀指导教师、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优秀组织单位构成。评选工作由双创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双创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