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规定,结合我院推进学分制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高校教龄一年以上的专、兼职教师。
(三)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熟悉专业社会需求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政策,了解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了解学籍、选课、重修、免修、免听、考核等教学管理制度。
二、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引导工作。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人才培养定位、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提高专业认知,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引导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抓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种适合公安大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帮助学生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确立就业、创业或考研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协调相关资源,帮助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和课题研究。定期为学生开设或组织专题学术讲座,指导开展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三)教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其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
(四)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学员大队长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学业导师的聘任
(一)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必须担任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工作。
(二)各系每年在新生入学第一周开展本科学生学业导师聘任工作,各系审批、聘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学业导师选聘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各系自行确定。
(三)学业导师聘期与学生修业年限一致,一般为4年。学业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导师本人需向相关系提交书面申请,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一)每位学业导师指导每个年级学生的数量由各系酌定,原则上专任教师每年级指导学生不超过15人,总数不超过45人,其他教师每年级指导学生不超过10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学业导师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学业导师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制定本学期指导计划,开学后与学生见面沟通并开展针对性的指导。学期末应向学生所在系提交指导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的学生做出学习情况评价。
(三)学业导师应主动联系学生,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原则上每学期不得少于三次,其中集中指导不少于两次,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持与学生的联系与交流,及时解疑释惑。
五、学业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学业导师的考核与管理由各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业导师的考核于每学年末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由学生评导师和系考核两部分组成,分别占60%和4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系制定。
(三)学业导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0%以内。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教师评选、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学业指导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四)学院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业导师。优秀学业导师由学院相关部门从各系推荐的优秀等次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优秀教师评选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组织管理
(一)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完成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学业导师制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对学业导师制的运行进行管理、检查,每学期末审核检查下一学期学业导师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每学期期末检查学业导师本学期工作情况、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等。
3.年终组织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4.及时总结学业导师制运行的经验教训,研究并制定改进工作的办法。
(二)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导师的岗位审核、考核,配合各系组织学业导师岗前培训,对各系实施学业导师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等。
(三)学院开辟学业导师工作网站,作为学院推进学业导师制的重要途径和交流平台,逐步实现学业导师制的网络化管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警察学院
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鲁警院〔2018〕154号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秩序,优化教学资源,指导学生正确有效地选课修读,根据《山东警察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实行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一般允许学生在3至6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30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5学分。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 选课由教务处牵头,课程开课系部负责组织课源,学生所在系负责组织实施。
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与完善,管理全院的课程资源,统筹安排学生网上选课。课程开课系部负责开出数量足够、种类丰富的课程。各系和学业导师负责指导并按时组织学生选课。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当前学期注册方可参加选课。未缴清学年专业注册学费、未注册的学生不得选课。
第五条 学生选课应遵循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的原则。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选读后续课程。应优先选择本学期建议修读课程,在此基础上考虑跨学期选读。同一授课时段只能选读一门课程。
第六条 选课的优先级从高至低为:本专业初选学生、本专业重修学生、其它专业初选学生、其它专业重修学生。
第七条 学生在选课前,要认真学习学院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全面了解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仔细阅读有关课程简介,并了解授课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八条 学生应根据本年级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制定本学期选课计划,确定所修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学业导师应对学生的选课计划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生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选课,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定的课程,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学生要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凭本人学号和密码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学院在学生入学时提供初始密码,学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严格保密。如遗忘密码,可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向教务处申请重置密码。
学生应事前熟悉掌握上网选课的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第十条 选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选课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业导师审核过的选课计划,在网上选择修读课程。
第一轮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对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教学班,选择相应课程的学生可在第二轮重新选课。重新选课后,对选课人数仍不足20人的教学班,予以暂停开课处理。
学生在选课期间如有疑问可及时向学业导师或本系综合室咨询。
第十一条 新生第一学期课程,由学院按专业培养计划安排,不组织学生选课。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规定程序选定课程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完成选课后,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载本人课程安排表。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时,要确保所选课程是否与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一致。如果错选,应在选课系统开放期间退选、重选。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按教学班学生名单评定成绩。未列入名单的学生不得参加考核,不记载成绩。列入教学班名单未参加考核且未办理有关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选课结束后,授课教师不得随意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系部不得随意变更授课教师,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按学院调停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一般于每学期第15周前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
第十七条 学院于每学期选课前,发布选课通知,公布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