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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0年11月09日 14:00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高处函〔20162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学时与学分。理论课每17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内实训课每34学时计1个学分;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综合实训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计1个学分。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 专业学分要求。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本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系申请,由转入系认定。

第九条 创新奖励学分。学院鼓励学生通过发明创造、参加科技、竞赛活动和创新训练获得奖励学分,具体奖励办法由学院团委另行制定。创新奖励学分最高不得超过总学分的1.5%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改革学费收缴模式,具体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依据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须在每学年期初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按学期结算,由学院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在学生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

第十二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时,按照该生复学当年该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选课情况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选课。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原则上不低于20学分,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二十条 重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并按照学院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 免修。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院对免修课程进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免修课程以课堂基础理论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主干课程、实战技能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警务训练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二条 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已修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为85分以上)、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合计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记载。根据课程属性不同,课程成绩可按照百分制、五级制记载。同一门课程每学期只能选用一种成绩记载方式。

百分制是按照总分100分记载成绩(取整数)。五级制是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载成绩。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 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绩点制进行综合评价。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包括通识类课程、公安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课程属性为任选的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并在学业成绩表上标注重修字样;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在学业成绩表上标注补考字样;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得分记载;免修、免听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得分记载。

第二十七条 成绩复查。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由开课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副主任)、任课教师组成复查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由开课系部填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学生成绩更正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成绩单打印。成绩单由学生通过学院成绩自助打印系统打印。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9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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