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加强警务化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纪律作风,有效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参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警诫制度》的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诫,即警示、告诫、规劝,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警诫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诫一次。
(一)旷课一课时的。
(二)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尚不构成处分的。
(三)上课站队和上课期间在办公、教学区域着警服徒步行进无故不按照要求列队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服从领导,不认真完成任务,不服从纠察,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不履责经教育不改的。
(五)在值班、值勤时擅离职守的。
(六)双实践不完成任务或脱岗的。
(七)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发现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尚未构成处分的。
(九)因私着警服外出的。
(十)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
(十一)在宿舍区外穿拖鞋的以及在宿舍楼外赤背或穿着不文明的。
(十二)在校内着便服时,男女有拥抱、接吻、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三)在宿舍门口堆放垃圾或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
(十四)在校期间(含休息日)吸烟的。
(十五)在教室、宿舍随地吐痰、扔杂物的。
(十六)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十七)双实践、晚自习期间,不请假出校门的。
(十八)集会或晚会起哄、鼓倒掌的。
(十九)在校内驾驶、拥有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平衡车、滑板车等车辆的。
(二十)宿舍熄灯后仍打闹嬉戏、大声喧哗,不按要求卧床休息的。
(二十一)在非规定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尚未构成处分行为的。
(二十二)未经老师批准从食堂打饭回教室、宿舍或在教室、宿舍吃饭的。
(二十三)故意损害公共财物,尚未构成处分的。
(二十四)有骂人或侮辱他人行为,尚未构成处分的。
(二十五)从楼上向外抛掷物品的。
(二十六)往墙上乱涂乱画、踩脚印的。
(二十七)租赁、乘坐黑出租车的。
(二十八)未经允许叫饮食外卖机动车进校园的。
(二十九)有其他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三次警诫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一学年内受三次以上警诫者,取消本学年评选先进个人和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对受警诫的学生,由学员大队长下达《警诫通知书》。学员支队、学生工作处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可直接下达《警诫通知书》。学员支队和学生工作处直接下达《警诫通知书》要通知学生所在学员大队。《警诫通知书》一式两份,送学生本人一份,学员大队留存一份。收到《警诫通知书》的学生,于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交学员大队长。一学期内受警诫三次以上(含三次)应予以警告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员大队长对学生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每学期分析总结一次并向学员支队长汇报;各学员支队长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受警诫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关于对学生实行警诫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