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事业合格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励的项目、过程和结果向学生公开;
第三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平时奖励和学年奖励。
第四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学生中队、团支部、班、宿舍、社团、临时团队等。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在校学生。
第二章 平时奖励
第五条 平时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平时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平时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活动中,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在执行外出勤务和在大型安保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在实习、见习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特别荣誉的。
(四)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见义勇为成绩突出的;
(五)为群众做好事事迹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
(六)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得集体或个人三等奖以上的。
(七)在学术研究、科研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参加校内外重大活动和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中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七条 对符合平时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第九条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三章 学年奖励
第十条 学年集体奖励为:先进中队、红旗团支部(另见《山东警察学院团支部工作等级测评办法》)先进班、文明宿舍。
学年个人奖励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督察队员)、优秀团员(另见《山东警察学院优秀团员评比办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先进个人(另见《山东警察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先进个人评比办法》)、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年先进中队、先进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遵照教学计划要求,勤奋学习,开展互教互学活动,在学年同级同专业中队(班)考试、考查中成绩突出。先进中队学年中队内学生考试不及格人次不多于5人,先进班学年班内学生考试不及格人次不多于1人。
(三)内务、教室卫生整洁,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四)中队(班)队风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警容严整、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在各项评比和竞赛中成绩显著。中队警务化管理检查评比排名在本系同一年级中列前50%(班内成员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在本中队各班的平均分中列前50%)。
(五)学生干部团结配合好、工作责任心强,能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
(六)全中队(班)本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者。
(七)无安全事故,保密纪律执行严格。
先进中队、先进班每学年评比一次。评选先进中队、先进班数量不超过中队(班)总数的25%。
第十二条 学年文明宿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尊重他人劳动,在日常检查中成绩突出,各宿舍成员内务检查成绩均在本中队列前50%。
(二)宿舍风气良好,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礼貌,宿舍成员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者。
(三)宿舍成员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文明宿舍每学年评比一次,每中队一个名额(混合宿舍由各系酌情评选)。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严格遵守法规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在本中队前50%。
(三)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公安实战技能训练,身体健康。
(五)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情况。
三好学生数目不超过中队人数的25%,省级三好学生从院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院系学生督察队员单独评审,见第十五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学习刻苦,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在本中队前50%,且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四)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情况。
优秀学生干部每中队不超过5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从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十五条 优秀督察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服从领导,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学习刻苦,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在本中队前50%,且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四)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情况。
优秀督察队员不超过督察队员总人数的50%。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督察队员不能兼评。评为优秀督察队员的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六条 奖学金。奖学金以学员中队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设立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12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5%(四舍五入);二等奖学金8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10%(四舍五入);三等奖学金600元,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人数的20%(四舍五入)。
获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强,严格遵守法规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积极参加公安实战技能训练,身体健康。
(五)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情况。
第四章 奖励的程序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平时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依照奖励事项分别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提交申请材料,报分管院领导或学院党委审批。
(二)评选先进中队以中队为单位在本系进行民主推荐,评选先进班以班为单位在本系进行民主推荐。各系对民主推荐的先进中队、先进班进行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文明宿舍的评选由中队进行民主推荐,各系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三好学生由中队民主推荐,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优秀学生干部由中队民主推荐,所在系审核,优秀督察队员由学生工作处和各系组织评比,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奖学金的评比由各支队、大队组织,以中队为单位按照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依名次先后确定奖学金等次,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七)奖励结果均在全院范围内经过3天以上公示。
第十八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对奖励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意见材料。申报单位收到书面意见材料后依照奖励事项分别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汇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经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向提交书面意见材料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回复。
第十九条 集体记功和集体嘉奖应填写记功或嘉奖登记表,并附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存学员支队、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档案室;先进中队、先进班、文明宿舍等集体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档案室、各学员支队;学生个人奖励填写相应奖励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存本人档案、学院档案室和学生本人留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培养学生过硬的纪律作风,树立学生牢固的组织纪律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过罚相当、公开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程序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
(二)已受处分且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七)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校纪的。
第七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八条 拟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申报单位进行事实调查并提交材料,依照处分事项分别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拟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申报单位进行事实调查并提交材料,依照处分事项分别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报学院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预批,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的种类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设置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八个月;
(三)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参与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恶意攻击诋毁党和政府形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制度、人民英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故意败坏人民警察形象和学校形象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有犯罪事实被检察院、法院决定或被法院裁定为不予起诉的;
(三)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侵入政府、单位、个人网站或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的;
(六)组织或参与罢课的;
(七)诽谤、侮辱、辱骂、恐吓他人或发表不当言论、散布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八)敲诈勒索他人的;
(九)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
(十)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
(十一)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的;
(十二)出版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的;
(十三)在校内从事宗教、邪教活动的。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策划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在打架斗殴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浏览黄色网站、看黄色视频、散布黄色信息、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制造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制造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含休息日)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吸烟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偷拆他人信件、邮件的,查看、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使用酒精炉、电热壶、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在校内宿舍住宿或夜不归宿的,在晚查铺找人替铺的和替别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留被通缉或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翻越校园围墙,擅自打开使用实验室、办公室等教学或办公场所、室、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务、教室卫生脏乱差,在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室内或公共区域私搭乱建,乱放物品经批评教育或提醒要求仍不纠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着便服时,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拥抱、接吻、勾肩搭背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着警服时,男女交往有拥抱、接吻、勾肩搭背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男女混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着装,留奇异发型,化浓妆、彩妆,留长指甲、美甲等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经教育或提醒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将警服、警用标志赠与或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裁剪、撕毁或盗窃图书馆书籍、报刊、杂志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在参与公安工作中泄露秘密或对有关保密材料不予妥善保管,致使保密材料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为谋取个人私利,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服从老师管理,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辱骂老师和学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警务督察工作中,不服从纠察的,给予警告处分;在督察过程中说谎、言语威胁、推搡辱骂督察人员、逃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按时缴纳学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缴纳的;提供虚假家庭经济信息取得困难生资格故意骗取资助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院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售卖非法产品、警服和警用品及标志,参与非法经营的,在校内经商做买卖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院统一或同意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有旷课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5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1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19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3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3日以上经留校察看处分后,同一学期内又因旷课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遵守课堂纪律或会场纪律、扰乱教学秩序或会场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自习课或中午、晚上的休息时间打扑克、打麻将、放音响、嬉笑打闹,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教学实践、实习、执行站岗执勤任务期间,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要求,造成事故或给工作造成损失、受到上级督查通报或点名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一般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拒绝清理桌面、桌洞内物品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迟到三十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的;
(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或答题纸(卡)规定位置以外书写本人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或答题纸(卡)上标记信息的;
(十)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十一)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十二)交卷离开考场后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随意进出的;
(十三)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四)有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在闭卷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的;
(二)传、接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在试卷或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不符信息的;
(五)在考试试卷或答题纸(卡)上做特殊标记的,或同一试卷或答题纸(卡)用不同颜色笔作答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向考场内传递试题答案的;
(八)考试阅卷后被证实答卷为雷同答卷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在考试期间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考试中未经批准无故缺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所考课程试卷成绩均判为零分。参加补考者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及格)记载。
第四十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受到三次警诫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且未毕业的,经个人申请、原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解除处分;学生受处分期间超过在读时间的,在毕业离校前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经个人申请、原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不符合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可在毕业离校后,处分期满,经个人申请、工作单位政工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学院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自动退学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要求处分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处分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所在系对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学院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第六十条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已迁户口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