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时间:2016年11月24日 10:56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促进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我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我院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发放酬金工作;各用工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考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用工申请及计划人数、工作时数和工作内容,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期初统一安排助学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时要求: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一般长期性岗位每月酬金2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

第十二条  由于我院的特殊性质,一般组织学生整建制参加校外执勤活动,不准学生私自联系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为我院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规守纪,生活俭朴,作风严谨,道德品质好;

(三)学习刻苦认真,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四)劳动观念正确,劳动态度端正,吃苦耐劳,有责任心。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

(一)吸烟、饮酒且屡禁不止的;

(二)酗酒滋事的;

(三)经常上网吧的;

(四)因违纪受过处分的;

(五)学习成绩差,有考试不及格现象的。

第十五条  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要在学期初写出书面申请,经学员大队长审查,所在学员支队审批后列入勤工助学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接受各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投诉,经调查发现学生贫困情况不实的,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认真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要认真履行学生工作处和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院系和中队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四)私自以学院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五)其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有损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有权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或介绍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在工作开始前,学生可视本人能力或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工作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岗位不适应的,学生应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经准许,解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权要求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接受勤工助学的部门或单位,事前必须向学生讲明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在学生勤工助学结束后,认真核准并检查工作质量,每月填写考核验收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不得弄虚作假。由学生工作处直接设置的工作岗位,由学生工作处派专人直接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考核以“日”、“周”、“月”考核三结合的形式进行,日考核、周公布、月末公布工资情况。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发放酬金的100%90%75%50%。特殊岗位(按时计酬的)可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了解和收集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信息资料库。并根据对学生工作质量的考核结果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岗位考核中连续一个学期被评为优秀的,可授予“校园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在学院评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在岗位考核中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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