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学院根据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学费实行满足学生实际需求并进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烈士子女;
(二)无资助上学的孤儿;
(三)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伤残,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者;
(六)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七)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八)其他确需减免者。
第八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减免程序
(一)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初申
请减免当年的学费。
(二) 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三) 各系在认真听取大队长和支队长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初审,并报学生工作处。
(四) 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提出减免意见,报主管校领导
审核批准,将审批结果在校内公示后,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五) 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
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四)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
真被辞退者;
第十二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 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
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三)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
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 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
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
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
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 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
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