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东警察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警察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学院的领导,坚持从严治党,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切实提高学院领导班子驾驭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院长职权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山东警察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成员人数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职数设置。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同时为党委委员。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院党委会须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根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委应根据本细则健全和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院领导召集或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交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审定。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院应根据本细则健全和完善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院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院党委将结合年度考核向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7日印发的《中共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