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警院[2008]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学院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系领导任正副主席,由五至七人组成,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查、批准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事项和其它事项。
(四)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初审,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系初评情况。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研究和处理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事项和其它事项。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任务:
1、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接收各系申报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会同有关处室对各系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学业成绩优良并初步具有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二)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4、受过两次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考试活动)者;
5、未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活动者;
6、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7、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三、评定学士学位的原则
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原则,不照顾平衡。
四、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将本单位学位初评情况按规定期限送教务处。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有关处室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系提交并经复核的材料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以后不予补授。
五、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