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2:41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行为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各种交叉学科的学术研究、创作、成果发表、评价与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山东警察学院署名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学术人员)。


第二章 学术基本规范


第四条 学术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术人员应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履行意识形态责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公安队伍形象,不得因学术活动对学校声誉和公安队伍形象造成损害。

第六条 学术人员应发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加强学术自律,严守学术诚信和科技伦理。

第七条 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学术自由,勇于学术创新,注重学术质量,拒绝粗制滥造,抵制弄虚作假、急功近利、投机取巧行为。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八条 申报研究项目时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学术信息。项目研究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第九条 从事项目研究不得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不得随意降低目标要求或约定要求,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以外或不相关的成果替代。

第十条 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不得存在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范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针对有明确目标指向的单位内部治理问题所开展的研究,在成果发表前须经研究人员所在部门以及研究目标单位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人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或科研项目结题后1个月内,将相应科研档案材料通过科研处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其他研究原始数据等资料由本人整理存档,留存备查。


第四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三条 参考文献的选择应遵守必要性、重要性和时效性原则。不引用与本人论著无关的文献,不隐匿重要的参考文献,不故意引用本人或某个刊物的文献。

第十四条 学术引文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损害被引用成果著作权人的利益。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观点以通篇原始文献基本观点为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十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冒用、虚构作者署名;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不得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第十九条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申报者)对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成果的所有署名者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当与资助申请、立项通知或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若需修改,应当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术成果原则上不得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当注明出处。

第二十二条 学术人员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


第六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等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不参加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术评价评审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术评价评审意见应当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二十六条 对不当或虚假评价评审、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恶意中伤等行为,或者被评价者采用不正当方式干扰评价评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七条 倡导学术批评,积极开展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八条 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有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者报复。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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