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申诉行为,加强对学生违纪处理、处分等管理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警察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学生工作处作出的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遵循严肃认真、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我校学生校内申诉行为的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院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事务办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生工作处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学生工作处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详见附件),并附上学生工作处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系部、专业、年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学生工作处应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九条 对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况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越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述时限的;
(三)申诉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五)已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由学生工作处告知申诉人和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事项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人员,应当进行调阅和调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查、会议审议等多种方式展开调查。
第十三条 经过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意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处分决定严重不当的,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意见;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或依据不合法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撤消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 对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处理意见通过学生工作处,按原处理权限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会同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学生工作处,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除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提起申诉的,按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决定或处分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申诉申请书》
附件:
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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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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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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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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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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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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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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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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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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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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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 |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