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11:09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体系,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 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 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学费全免或部分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行满足学 生实际需求并进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学校根据每年资助专项经费预算和学生申请学费 减免情况划拨相应的学费减免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 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 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

(二) 无资助上学的孤儿。

(三) 低保家庭学生。

(四)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五)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七)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原建档立卡)。

(八)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九)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人口学生。

第七条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学费减免档次,一 般分为全免和半免两个等级。

第八条 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

(二) 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报请大队长进行初审。

(三) 各系学员支队在大队长上报意见基础上进行集中研 究,形成本支队学生学费减免意见报系党总支进行审批。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 复核,统一确定学费减免名单及学费减免档次。报主管院领导 审批后,形成本学年学生学费减免意见。

(五)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学费减免名单 及学费减免档次在全校范围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提交财务装备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 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 上一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 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 病休学者除外) 。

(四) 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 不申请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第十条学费减免后的管理工作

(一) 各系学员支队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 免情况以电话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余 额。

(三)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 学费。

(四) 凡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 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 学费。

(五) 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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