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免除学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救助工作, 按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
〔202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 财函〔2021〕85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可以提供贫困卡等证明困难资格及相关材料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全日制本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第三条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省籍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原建档立卡),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
第四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除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五条免除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 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我校,不足部分由我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免学费工作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教育厅“建档立卡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更新的数据及时掌握我校脱贫享受政 策家庭学生 (原建档立卡) 信息底数。
(二) 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工作中,对我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进行详尽摸底。要求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向大队长提供贫困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准确汇总统计我校脱 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后, 每年10月15日中旬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四)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免交学费。 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的学费减免工作中,将我校脱贫享受政策 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全部纳入学费全免档次。
(五) 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我校后,由财务装 备处将补助经费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我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 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各系学员支 队面向全校学生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我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及时了解救助政策和受资助权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