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12:3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应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资产价值评估,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聘请社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出租、出借的依据。

(二)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归口单位按规定出租、出借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归口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文件;

(二) 归口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或分管院领导批示;

第九条  归口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归口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租;

(二)邀请招租;

第十一条 原则上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租评估底价的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 公开招租程序:

(一) 发布招租公告。

(二) 委托代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相关媒体上依法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三)公开竞价招租。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四)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招租结果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五)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时缴付首期租金。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合同由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协议)由单位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学校出租设备,设备保留在单位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搬离单位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监督监察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重要租赁项目要认真考察承租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对该类项目,租赁保证金不得少于半年租金。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专人负责、建立辅助台账。

第二十条 归口单位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归口单位应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归口单位和财务部门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应按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截留、隐匿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出租出借行为,严格按照《山东警察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备案及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履行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期满后仍需出租出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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