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评标工作需要确定的项目评标委员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院招标等采购活动评审工作的人员;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院招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五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直接指定由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标准和方法;
(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三)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四)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警察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山东警察学院评标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按专业建库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学院招标工作;
(三)遵守评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评标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进入专家库。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院审批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业务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应逐一建立专家档案。
第十九条 入库专家均应签署评标工作承诺书。
第四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与其他评委讨论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依法接受监督,并配合工作人员解答有关方面对评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招标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可指定相关人员担任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应当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五条 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抽取相应的候补评标专家,根据需要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成员确定后,学院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标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一)属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建立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标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三)在评标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采购工作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四)学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采购方式的评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