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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4年10月21日 10:3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学院专教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设立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咨询和评审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决定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确定学院的办学定位,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论证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接受学院委托,对学院的重点研究领域、重大学术问题和优秀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审议学院长远科研规划及年度科研计划、评议确定重大科研项目,并负责推荐科研项目参加上级科研部门组织的科研立项活动。

第七条  负责推荐科研成果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

  选拔、推荐拔尖人才及学术带头人,为学院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组织、指导全院的学术活动,积极推进院内外、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调解学院内部的学术纠纷,对学术违规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  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科组、社会科学学科一组、社会科学学科二组三个学科组,其主要任务是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科研处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有关科研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  学术委员会成员实行不定期任期制,其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动,学术委员会可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成员行为规则

第十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优良的学风。

第十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课题评议、成果评审以及其它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正式召开;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学术问题时,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学术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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