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学院专家教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设立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咨询和评审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决定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确定学院的办学定位,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论证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接受学院委托,对学院的重点研究领域、重大学术问题和优秀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第六条 审议学院长远科研规划及年度科研计划、评议确定重大科研项目,并负责推荐科研项目参加上级科研部门组织的科研立项活动。
第七条 负责推荐科研成果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八条 选拔、推荐拔尖人才及学术带头人,为学院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组织、指导全院的学术活动,积极推进院内外、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第十条 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调解学院内部的学术纠纷,对学术违规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科组、社会科学学科一组、社会科学学科二组三个学科组,其主要任务是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科研处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有关科研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实行不定期任期制,其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院学术委员会可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成员行为规则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优良的学风。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课题评议、成果评审以及其它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正式召开;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学术问题时,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院学术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