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6月20日 15:31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落实《山东警察学院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建设发展与和谐稳定,提质增效,增强综合实力。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全体会议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教代会设立常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据大会制定的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教代会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院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凡学院正式在职在编的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各直属单位(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中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院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和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并报学院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付的任务;

(三)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办事公正,密切联系师生,如实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设若干个代表团,代表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名。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选举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的同志担任。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学院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履行代表职责;

(二)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组织代表团代表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党政和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受学院党委领导,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及时贯彻执行和妥善处理,贯彻处理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付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学院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由教代会执委会全体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院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加强与学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山东警察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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