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山东警察学院在学院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山东警察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所列)
(一) 基本信息(6项)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 招生考试信息(8项)
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三)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7项)
1、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3、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4、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5、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6、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7、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 人事师资信息(5项)
1、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4、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5、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 教学质量信息(9项)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6、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六)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4 项)
1、学籍管理办法;
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4、学生申诉办法。
(七) 学风建设信息(3项)
1、学风建设机构;
2、学术规范制度;
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八) 学位、学科信息(4项)
1、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3、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4、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九)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2项)
1、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2、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十) 其他(2项)
1、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2、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五条 通过学院网站、学院文件、手机信息平台等院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院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在学院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院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报省教育厅或省公安厅审定。涉密信息由学院保密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 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院内各单位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山东警察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二)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 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 督促、检查院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 参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核和评议。
第十六条 学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师生员工和院外个人、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询。
第十八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院内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院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院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院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