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山东警察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其内容可以在学院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中查阅,也可以到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阅。需要获得学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事先阅读本指南。
一、山东警察学院信息分类及编码
我院信息分类及目录分类编码载于《山东警察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二、山东警察学院信息编排体系
学院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发文部门、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图表等,都必须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文件正式的标题。如果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简短、概括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
(二)信息索引
三、获取山东警察学院信息的方式
学院信息依法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受众范围分为社会受众和校内受众。对于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有权受众可以根据学院的公开形式自行查阅、复制或者下载;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可以按照本指南指引,申请学院依法提供。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学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学院编制的《山东警察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学院“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
此外,学院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信息、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学院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学院规范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院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的,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提供。学院同意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受理部门
学院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信息如下: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需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4)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学院提供信息的方式。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途径
向学院提出申请的,需填妥并提交《山东警察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学院“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填妥《申请表》后将其发送至。收到自动回复,说明申请递交成功。否则,需再次发送,直至收到自动回复。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需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建议申请人保留邮递、发报、传真等提交申请的凭证以备查考。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院受理部门,填妥《申请表》后,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或者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学院不直接受理以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学院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学院已经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涉及第三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在征询权利人意见后,告知信息是否向申请人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学院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学院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的,予以部分公开;如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全部不予公开;
(6)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7)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的,不予重复处理,告知申请人学院已经作出答复。
5.处理时限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院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6.收费标准
学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暂不收费。
(三)监督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或者学院职能部处、院(系)、直属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