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警察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年04月20日 14:16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

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201898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收费项目按照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的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学生需求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情况等因素,制定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三章  学费结算

 

第七条 学生在开学初缴清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缴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八条 学分学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分学费的结算按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已确认修读课程以领取该课程听课证书为准。

第九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应在每次缴费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办理学费暂缓缴费手续后,可注册学籍和取得选课资格。

第十条 对已缴纳学年专业注册学费且在开学两周之内提出退学的新生,退还全部该学年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一条 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年专业注册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时,应按照复学当年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在校延长修读的期间,按规定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后返校修读的,按规定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重修课程按实际重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或肄业离校时,应当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学院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施行。2018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收费仍执行原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