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国家和省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11月24日 10:54  点击:[]

     

山东警察学院国家和省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助学政策的重要体现。为了做好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我院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自入校以来各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并在各学年评比中均获得两个以上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学员支队具体落实,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以中队为单位,组织学生对本中队符合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

(二)学员大队长根据中队评议结果向支队提出本大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三)学员支队召开全体大队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支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支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形成学院国家奖学金受奖学生名单,经学院批准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到达学院帐户后,学院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拨至获奖学生学费账户,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我院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自入校以来各学年均获一等奖学金,并在各学年评比中均获得两个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学员支队具体落实,具体评审程序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第十五条  我院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院认定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各学年均获得奖学金,并在学年评比中获得过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学员支队具体落实,具体评审程序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第二十一条  我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2000元,23000元,34000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学员支队具体落实,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个人申请。

(二)各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认定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大队长形成初步意见报学员支队。

(三)以学员支队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本支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最终形成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经学院批准后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关闭